长春,一对情侣去参加聚会,双方发生了口角,同桌的蔺某执意要送黄女士回去。到了小区,黄女士拒绝对方继续跟随,可蔺某还是尾随在后,看到黄女士开门进屋,他随后快速窜了进去,还想将黄女士拖拽到卧室。这时朋友打电话来询问黄女士是否安全到家,才打断了他的行为,黄女士趁机跑到楼道口给男友李某打电话,让其报警。最后,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女士收到对方家属赔偿的4万元后,也选择谅解。 据报道,在2025年7月5日的时候,张某给李某打电话,说今天晚上我们聚个餐吧,好久没有见面了,你把女朋友也带来呗。 李某赶紧征求女友的意见,黄女士说吃一顿饭倒没什么,但是不能玩得太久,自己没有熬夜的习惯。 李某说没问题,我们吃了饭就早点回来。 就这样,李某带着女友黄女士,去到了几人约好的地方,和张某、蔺某碰面后,四个人就开始喝起酒,畅谈以后的人生。 他们三个都是男生,有说不完的话题,黄女士作为女孩子,没办法加入他们的话题,就觉得有点无聊,想早点回去了。 可是李某失言了,觉得自己丢下两个哥们带着女友回去,有点失面子,就想再玩一会。 可那时候已经凌晨3点了,黄女士早已待不住了,也有点发牢骚。 李某觉得理亏过意不去,强忍着不满,还是在安抚女友。 但是女友的怒火已经达到了顶峰,怎么也转不过弯,就是要发泄出来才舒服。 最后,李某和黄女士发生了争执,闹得不欢而散。 李某也是个大男子主义,这时候并没有服软,还和黄女士生起了闷气。 黄女士也不想再理会李某,自己就打网约车想回家,懒得搭理他们。 这时候蔺某看到,怕黄女士自己回去有危险,就对两位男士说,我去送送黄女士吧,不能让一个女孩子大晚上自己打车回去,太危险了。 李某本是不愿意的,那可是自己的女友啊,但自己又拉不下面子,刚刚还和女友吵架,现在要是主动陪女友回去,就感觉自己服软了。 就这样,蔺某便和黄女士一同坐车,而李某和张某继续待在原地,可能接下来的话题就不是畅聊人生了,而是在安抚李某,让他不要和女友斗气。 这边蔺某送黄女士上网约车,一并坐在后排,他的小心思就显露了出来,有意无意地碰了碰黄女士的腿,想要试探对方的态度。 黄女士正在气头上,心中是有李某的,只是今天对方做得太过分了,太让她失望。 对于身边的蔺某,她根本没有在意,只想赶紧回家,避免生出事端。 可是到了楼下,黄女士让蔺某赶紧回去的时候,对方却以不放心为借口,想把她送回楼上。 黄女士没有办法,只能加快步伐,朝着自己的住处跑去。 蔺某也跟随其后,趁黄女士开门的间隙,直接就窜了进去。 黄女士意识到危险,想要将他推出去,可蔺某瞬间就想把黄女士往卧室拖。 黄女士拼命反抗,可蔺某居然还去搂抱她,还想亲她。 幸好张某这时打来电话,问蔺某黄女士是否安全到家,说李某还是非常担心自己女友的。 蔺某在接电话的时候,黄女士趁机夺门而出,逃到了楼梯口,给男友打电话并让他报警。 最后,蔺某被抓捕归案,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但是他说自己喝了酒,确实意识不太清楚,不过自己中途意识到行为不妥后,就自行终止了。 但双方最初的口供都显示,是张某给蔺某打电话,他在接电话的时候,黄女士趁机逃脱的,而非他自愿终止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蔺某的行为和犯罪中止毫无关联,只能认定为强 奸 未 遂,是因电话铃声干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终止了犯罪行为。 蔺某家属得知后,赶紧找到李某及黄女士进行赔偿,称确实是自家孩子有过错,愿意赔偿4万元,请求他们谅解。 黄女士虽然受到惊吓,但毕竟大家朋友一场,最终还是原谅了蔺某。 最后,蔺某因强 奸 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网友们觉得这个事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作为李某,是黄女士的男友,女友要独自回家时,为何不陪同?在女友的安全方面,孰轻孰重都拎不清吗? 当然,蔺某就更不对了,怎能趁人之危?这哪是做哥们该做的事情。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