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辽宁大连,女子96万全款买了一套房,住了16年,产权证一直未办下来

福康说案例 2026-01-15 15:52:39

“一房二卖?”辽宁大连,女子96万全款买了一套房,住了16年,产权证一直未办下来,经打听才知她的房子被开发商卖给一男子,产权登记在男子名下,更扎心的是,男子拿房子抵押贷款70万,期限15年,女子担心男子不按时还贷,她的房子可能会被银行拍卖,开发商安慰女子,等男子将贷款还清就把房子过户给她,女子果断拒绝,开发商没招儿了,只好帮男子还了多年贷款,女子一心要拿回房子产权,直接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据环球网1月14日报道,女子买房住了16年,产权证一直没办下来,却发现房子竟被开发商卖给别人了? 2009年7月,李花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风景不错,位置也好,就花了96万全款购买了这套房子。 她和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也开了收款收据,把房子交给她住。 李花心里美滋滋,买下房子,装修完后,搬进新家,一住就是16年。 其实,李花心里一直悬着一件事,就是房子这个产权证一直办不下来,她总觉得不踏实。一年一年过去了,她有些不安,开始到处打听办产权的事儿。 经过一番打听,她终于得知了一个让她震惊不已的消息,开发商竟然瞒着他,将她买的这套,又卖给了一个叫余钧的人。 更让她吃惊的是,产权登记在余钧的名下,那一刻,李花觉得天都塌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全款买的房子,怎么会落入他人之手。 紧接着,李花又得知一件令她崩溃的消息,余钧拿到房子产权后,就把房子抵押到一家银行贷款70万,期限长达15年,直到2025年6月才止。 这意味着,如果余钧不按时还贷,李花买的这套房很可能被银行拍卖,一旦房子被拍卖,她不仅没了家,办产权证也变得更加无望。 李花气愤不已,多次去找开发商理论。 开发商一开始安慰她别担心,等余钧还完贷款后,就把房屋过户给她,不就解决了。 李花一听果断拒绝,过户?明明自己买的新房子,过户不就成了二手房了嘛,她坚决不干。万一余钧不还贷,那房子就会被拍卖,到时候自己找谁要房子去? 开发商一看李花确实不好糊弄,便和她保证,如果余钧不按时还贷款,那就由开发商替他还款。 虽然,开发商承诺了,也确实帮余钧还贷了,但是,李花担心夜长梦多,她做了一个决定。 2024年,李花找了律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她认为开发商和余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请求注销该房屋的登记。 本案中,法院通过以下关键事实认定开发商与余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关系: 1、余钧虽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从未要求实际占有或使用房屋,而是直接将房屋抵押贷款。 一般真实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通常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若买受人仅关注房屋抵押价值,则更符合借贷特征,也就是说以房屋作为借款担保。 2、开发商长期帮余钧偿还贷款,明显不合常理。 在李花起诉前几年,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一直由开发商偿还。 如果房屋为真实买卖,余钧作为买受人应自行偿还贷款;开发商主动偿还贷款,表明其实际承担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进一步证明双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3、房屋产权登记在余钧名下,但实际由李花占有、使用长达16年。 通常真实买卖中,买受人通常会在产权登记后实际占有房屋;余钧未占有房屋,与正常买卖行为不符,反而符合借贷关系中“名义借款人未实际使用房屋”的特征。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院认为,开发商与余钧表面签订购房合同,实则通过房屋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开发商作为实际用款人承担还贷责任。 通俗地说,就是开发商通过“一房二卖”将房屋产权转移至余钧名下,再以余钧名义抵押贷款获取资金。为防止余钧断供导致房屋被拍卖(进而暴露“一房二卖”秘密),开发商不得不长期偿还贷款。 这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操作,本质是双方以虚假购房合同掩盖真实的资金借贷关系,违反了合同真实意图的认定原则。 2024年12月,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和余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注销该房的不动产登记。 这一判决让李花看到了一丝希望,但这事还远远没有结束。 随后,李花又向仲裁院申请了仲裁,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要知道,她和开发商签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这一点也成为关键。 之后,李花拿出和开发商签的合同,全额付款凭证,包括她实际居住房子16年也成为关键证据。 2025年6月份仲裁院作出裁决,要求开发商协助李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然而,李花没想到,开发商说啥都不配合,她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余钧下落不明,虽然贷款还清,但是没有到银行解押,法院向银行发函查询,银行回复余钧贷款全部还清。 好在李花手里证据比较全,2026年1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房子过户到李花名下,她终于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这下心可算里踏实了。 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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