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宁陵,女子和前男友、闺蜜等四人出去喝酒,酒局散场后,四人回到女子出租屋。女子

辨案析历 2026-01-15 12:03:40

河南宁陵,女子和前男友、闺蜜等四人出去喝酒,酒局散场后,四人回到女子出租屋。女子喝大了,倒头就睡,期间她听到外面有动静,跑出去一看,竟发现前男友和闺蜜两人在厕所,闺蜜还坐在前男友腿上。女子瞬间怒了,跑到二楼楼顶,一跃而下,导致下半身瘫截。事后,女子觉得憋屈,将前男友和闺蜜等人告上法庭,索赔43万。法院判了。 2024年1月1日,女子王某和薛某相恋,刚开始浓情蜜意,谁知才谈了8个多月,两人便分手了。 王某有个好闺蜜郭某,10月19日晚上,她叫上王某和薛某,还有另外一个朋友李某,一块出去喝酒。 四个人兴致勃勃,一直喝到凌晨3点,散场后,他们又来到了王某的住处。 王某喝得晕头转向,一回家就栽倒到床上休息了,郭某、薛某和李某三人就在屋里继续聊天。 期间,王某隐隐约约听到外面有动静,她晕晕乎乎地起身去上厕所,结果走到厕所门口,一下子就懵了。 前男友薛某和闺蜜郭某两人竟在厕所里,而且郭某还坐在薛某的腿上,那姿势要多暧昧有多暧昧。 虽说她和薛某已经分手了,可看到闺蜜这么背刺自己,王某只觉得大脑一片空白,一气之下跑出去,爬上了房顶。 薛某看到王某这举动,顿时感觉情况不妙,立马跟了上去。 等他追到房顶时,王某已经翻过围墙正要往下跳,他赶紧上前拽住王某双手,想把她拉回来,同时大声呼救。 可王某当时情绪太激动了,根本不听劝,薛某体力渐渐不支,最后,王某还是从二层楼顶坠落到了一楼地面。 经鉴定,王某受伤严重,双手大部分肌瘫,双下肢也截瘫了,这地年轻的她来说打击沉重,整个人几近崩溃。 她越想越委屈,觉得自己遭罪跟郭某、薛某和李某脱不了干系,于是将他们三人起诉到了法院,索要赔偿。 法庭上,郭某辩称,当晚他们几个在外面一起喝酒,结束后,他们还专业送王某回家,一路上大家情绪稳定,没发生任何口角。 对于王某所说,自己坐在了薛某腿上,是无稽之谈,是她喝多了眼花看错了,根本没有的事。 郭某觉得,自己已经将王某安全送到家中,王某坠楼时,她也已先行离开,对于她坠楼一事,无法预见,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薛某和李某也觉得很委屈,薛某表示,自己和王某原来确实是男女朋友,后来因为矛盾分手一个月了。 事发当天,是郭某主动邀请,见面后,大家相处愉快,没有发生任何矛盾,也没有任何劝酒行为。 回到王某出租屋后,卫生间的门是敞开的,他们也没有发生亲密动作,是王某想多了。 发现情况不对后,自己也极力救助了王某,所以,她坠楼完全是自主行为,跟他们无关。 法院经过认定,王某的损失高达138万余元,王某要求薛某、郭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承担43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与王某共同饮酒期间无强制劝酒、灌酒行为,随后又将其安全护送回住处并交由其本人控制,足以证明,三被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护送和照顾义务。 而且,无证据证明存在郭某坐在薛某腿上等足以直接诱发王某坠楼的侵权行为。 王某坠楼发生在其自主上厕所、情绪失控后,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实施的危险行为。 三被告对该损害结果无法律上可预见的过错,且行为与损害之间无直接因果链条。 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王某系酒后情绪失控、自主翻围墙坠楼,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三被告虽无侵权过错,但确实与王某共同饮酒,且在其住处停留期间,客观上形成了“同伴相处”的场景,属于无过错但有一定关联的情形。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酌情确定补偿比例为郭某2%、薛某2%、李某1%。 此前,郭某已经垫付了200元的救护车费用,薛某垫付了11000元的医疗费用。 扣除前期垫付的费用后,法院最终判决:郭某补偿王某损失27547.69元,薛某补偿王某16747.69元,李某补偿王某13873.85元。

0 阅读:315
辨案析历

辨案析历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