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王菲给李健打电话:“我想在春晚唱你的《传奇》,可以吗?”李健爽快答应:“随便唱。”结果不久后,王菲被告上法庭,索赔350万。不仅王菲傻了眼,李健也懵了。最后王菲赔偿了2250元。 这事得从《传奇》的版权说起。李健在2003年创作了这首歌,最早收录于他个人的音乐专辑《似水流年》里,词曲署名都是他本人。按著作权法,歌曲的词曲作者拥有表演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他人要公开演唱或改编,尤其是用于商业性演出,必须经过作者或版权方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 2010年春晚筹备时,王菲团队联系到李健,口头表达了想唱《传奇》的意愿,李健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还表示“随便唱”,意思是她可以在春晚舞台上演绎,不需要额外费用。可问题是,春晚属于大型公共演出,有广告收益和广泛的传播效应,这类使用按规定必须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并明确版权费用,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没多久,歌曲的版权管理方——北京某音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了春晚节目单里有《传奇》的演唱安排,但他们并未收到王菲方面的授权申请和费用结算。公司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菲方面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这个数字并不是随意开的,而是根据春晚的收视规模、广告收入分成以及歌曲的传播影响力综合评估得出。 王菲接到法院传票时非常意外,她以为口头同意就没问题,而且李健也说过可以唱,没想到还是触碰了法律红线。李健得知后也很尴尬,他本意是支持王菲,但忽略了版权授权的程序问题。好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双方迅速达成调解:王菲方面承认在版权手续上的疏忽,并支付了2250元的版权使用费,案件就此了结。 这件事在当年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即使是歌手之间互相支持、口头答应,只要涉及公开演出和商业平台,就必须走正式的版权授权流程。法律不看“关系”和“面子”,只看手续和合同。王菲的疏忽,其实也是很多艺人和制作团队容易忽略的地方——他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节目质量和舞台效果上,而忽视了背后的法律细节。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起事件也反映了我国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的提升。过去,很多歌曲在电视、广播中被随意翻唱,作者和版权方很难维权,即便知道被侵权,也因为取证难、诉讼成本高而作罢。但随着法律制度完善和公众版权意识增强,类似案件的处理速度和力度都在提高,这对创作者来说是好事,能保障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被无偿占用。 李健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说:“我支持王菲唱我的歌,但希望大家以后都能按规矩办事,这样对大家都好。”他的态度很平和,没有因为官司影响两人的关系,反而让外界看到了音乐人之间既讲情谊也守法律的成熟做法。 王菲的这次“学费”虽然金额不大,但意义不小。它提醒了所有公众人物,名气和关系不能代替法律程序,任何涉及版权的使用,都要提前确认授权、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否则,一旦被版权方起诉,不仅会赔钱,还会影响个人形象。 这件事也间接推动了春晚等大型节目在曲目选用上的规范化。之后,类似的经典歌曲翻唱,都会在播出前完成全套版权审核,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纠纷。可以说,这是一次典型的因疏忽引发的版权案例,也是一次全民普法教育的契机。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