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新婚夜想跟妻子同房,她却跑去跟闺蜜睡,结婚2年都没有发生关系,男子郁闷不已,男子父亲催他们生小孩,儿媳一开始说老公那方面不行,可男子检查一切正常,后来儿媳又说我想丁克。男子父亲火了,你想丁克就不要霍霍人家,给了那么多彩礼分明是骗婚,他要求儿媳退还彩礼,可亲家母一番话让人气愤。 湖南长沙的兆先生到了适婚年龄,却迟迟找不到对象,为此,他家人愁坏了,兆先生看着年迈的双亲也很着急。 2023年经人介绍,兆先生认识一二婚女子李女士,虽然李女士结过婚,但是兆先生不介意,他认为只要李女士好好跟他过日子,过去发生的事就让它过去。 兆先生的父母也认为,李女士毕竟离过一次婚,按道理应该懂事一些,自己儿子跟她在一起应该不错。 两人谈了一段时间,李女士提出要8.8万彩礼,外加衣服和五金折现一共15万,就跟兆先生结婚,但是她要的是现金。 兆先生一听觉得有些多,家里条件本就不好,上哪要那么多彩礼钱,他就跟李女士说,这个婚先不结了。 李女士听完立马温柔地劝兆先生说,我很喜欢你,想嫁给你,跟你结婚后,我们就要个小孩。 兆先生听到李女士愿意生小孩,有些心动,就把她提出的彩礼钱跟父母说。 兆先生的父母也觉得有些多,但是为了儿子的幸福,他们还是想争取一下,兆先生母亲找到李女士说,他们家最多能拿出12万。 可李女士不答应,她坚持要15万,兆先生本来就喜欢李女士加上她说了愿意生孩子,就跟父母争取再多拿3万。 一家人商量来商量去,决定咬咬牙,再凑3万块钱给李女士。 而李女士拿到兆家给的15万现金后,终于答应跟兆先生结婚。 2023年11月份,兆先生和李女士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走进婚姻的殿堂。 只是让兆先生郁闷的是,新婚当晚,他以为可以真正总有李女士,没想到,李女士却不愿意跟他圆房,连睡都不愿意跟他睡,而是跑去跟闺蜜睡。 第一天晚上,兆先生忍了,他想着来日方长,反正已经结婚了,不差这一晚,谁料,之后的日子李女士总是找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跟兆先生发生关系。 有时她一回娘家就待很久才回来。 结婚一段时间后,兆先生的父母就问李女士什么时候要孩子,一开始李女士找借口说等过段时间。 后来,兆先生的父母又问,李女士说她要帮忙带弟弟,她母亲再婚后生了个小弟弟,她要帮忙带,没空生孩子。 2025年兆先生的父母又催,李女士谎称兆先生那方面不行,所以没办法要孩子。 可兆先生去检查,他生育能力一切正常,最后被逼急了,李女士说她要做丁克。 兆先生父亲一听瞬间火了,你要做丁克,你就不要害人家。 兆先生到此才跟家人坦白,结婚2年,他从未跟李女士圆房。 兆先生父母一听更加恼火,既然不愿意圆房,不愿意生孩子,就把彩礼退回来,好聚好散,他们提出让林女士退还10到12万彩礼。 可李女士的母亲说,结婚两年,她女儿既没有出轨,也没有虐待婆家人,共有财产不可能退还。 兆先生的父母认为,李女士这分明就是骗婚。 兆先生无奈找媒体调解,但是,李女士一家依然不愿意退还,兆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实在不行,他们会走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女士虽有“婚后拒绝同房、改口丁克”的行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自始以非法占有彩礼为目的(如无证据显示她以类似手段多次骗婚、收款后逃匿、转移财产等)。 她的行为更符合“不愿履行夫妻义务”,而非“以结婚为名骗取财物”。 李女士婚前以“愿意生育”为承诺促成婚姻并收取15万彩礼,婚后却拒绝同房、否认生育意愿,属于隐瞒核心结婚目的的欺骗行为。 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李女士暂不构成诈骗罪。若后续查实其有多次类似骗婚、收款后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兆先生因李女士的生育承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此处分15万彩礼。 李女士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兆先生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2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时主张大部分彩礼返还(司法实践中通常支持80%-90%)。 李女士婚前承诺生育、婚后改口丁克,构成民事欺诈,且15万彩礼对普通家庭数额较高。 李母以“无出轨、无虐待”拒还无法律依据,法院通常支持80%-90%彩礼返还,兆先生需在离婚时一并主张。 拿着人家父母的血汗钱,却不愿尽做妻子的本分,这简直就是把婚姻当成了敛财的工具。兆先生一家掏心掏肺,结果换来这种对待,李女士做得太不厚道了。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