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谷,五旬男子留宿女友家,两人晚上饮酒后,男子身体不适,他就吃了胃药,还和女

茂彦学法 2026-01-04 21:55:26

甘肃甘谷,五旬男子留宿女友家,两人晚上饮酒后,男子身体不适,他就吃了胃药,还和女友发生了关系。凌晨男子突发疾病,在卫生间晕倒,女友慌了,赶紧去叫邻居帮忙抬床上。再出门打车叫同事帮忙,却没有及时打120,男子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家属将女友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50多岁的谢某与女友巩某相恋半年有余。 2025年1月5日,谢某看望女友,当晚就在她家过夜。 晚餐时,两人饮用了一瓶白酒,酒过三巡,谢某因胃部不适,自行服用了随身携带的胃药。 此时两人,却没意识到喝酒了就不能吃药。 尤其是对于本就患有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等基础饮酒的谢某。 随后,两人发生亲密关系。 谢某的举动为后续悲剧埋下了伏笔。 事后谢某称身体疲惫,便卧床不起,巩某也没在意。 凌晨,谢某上厕所时,却晕倒在厕所中。 巩某发现后,又慌又乱,她一个人搬动不了谢某,于是跑去叫邻居将谢某抬到床上。 后巩某又赶紧出门打车去谢某的公司,寻找谢某的同事帮忙。 在车上,巩某才意识到要打120急救。 从发现晕倒到拨打急救电话,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流逝,谢某还是错过了抢救黄金时段,不幸去世。 谢某的家属悲痛万分,他们将巩某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谢某家属悲痛控诉,认为巩某作为事发时唯一在场的亲密伴侣,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义务,就是她错误的救助方式,导致谢某死亡的重要原因。 巩某则泣不成声,辩称自己当时方寸大乱,完全慌了神,并非故意延误救治时间。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仍过量饮酒,且在服药后进行剧烈运动,对自身死亡存在主要过错。 而巩某在发现谢某晕倒后,未及时履行合理救助义务,未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客观上延误了救治时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定巩某承担10%的责任,共计9.3万元。 巩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到底,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 如果谢某能敬畏自身的基础疾病,不抱侥幸心理饮酒、逞强,如果巩某能在突发状况下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求助专业医疗力量,一切或许会是另一种结局。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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