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这家物业,最近是真“出圈”了:业主下楼扔垃圾,回家一看,垃圾又被拎回了自

友易说情感文案 2026-01-03 16:21:04

杭州临平这家物业,最近是真“出圈”了:业主下楼扔垃圾,回家一看,垃圾又被拎回了自家门口。还不止一袋,后面连别人的垃圾也堆到了他门口。 事情大概是这样。媒体报道里,这位陈先生住在久尚云筑小区。他说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这几年物业费没交,累计一万多元。物业也上门催过,他没给。 2025年12月26日,他去扔垃圾,现场有人提醒他尽快缴费。过一会儿他转回来,发现刚扔下去的垃圾“原路返回”,当晚他报警,现场做了调解。 第二天12月27日,更刺激:物业把他家的垃圾,外加别人的垃圾,一起堆在他家门口。业主一方觉得这是挑衅、侮辱,是在把矛盾往死里顶。 物业这边也把话说得很直:从2023年9月入驻后做了整改,称外立面清洗等投入累计148万元;他们还说业主多次在公共场合讲过“要白嫖物业服务”之类的话,并对工作人员有人身攻击。 你看,双方都能讲出“我为什么这么干”。也难怪评论区吵成两拨:一拨盯着“不交钱还想享受服务”;另一拨盯着“再欠费也不能用垃圾羞辱人”。 我更关心的是:这事儿其实没那么多玄学,法律把路都画好了,谁偏要走歪门,就容易把自己送进被动。 先说业主。物业服务是合同关系,物业费是主要义务。民法典讲得很明确:物业已经按约提供服务的,业主不能拿“我没享受”“我不需要”来当拒付理由。 对服务不满意,能不能不交?也不是一句“不满意”就能一刀切。很多司法实践里,法院会看瑕疵程度,可能支持合理酌减,比如按80%支付这种裁判思路也出现过。 但前提是你要举证、走程序,投诉、要求公示、催告整改、申请业委会介入,实在不行就起诉。长期“硬拖着不付”,只会把自己从“维权方”拖成“违约方”。 再说物业。欠费也好,口角也好,催费的正道就两条:催告、诉讼(或仲裁)。民法典同一条也写了:物业不得用停水停电、停供热供气这类方式催交。 它没写“不得拎垃圾回门口”,但这种做法的风险不小:一旦被认定成侮辱、侵害人格权益,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反过来还可能把物业自己拖进更麻烦的纠纷里。 这事儿里还有个常被忽略的点:垃圾处理不是“私人恩惠”,它连着公共卫生。你把垃圾当催费筹码,最后受影响的往往不是当事两家,是整栋楼、整个单元。邻居的电梯间、楼道味道先遭殃,物业的口碑也跟着掉。 所以我觉得,这事儿要拆开看,别混成一锅粥: 业主该不该交费,是合同与证据的问题; 物业能不能这么催费,是边界与方法的问题; 服务到底有没有做到位,是过程与公开的问题。 真要把矛盾往回拉,反倒不复杂:物业把148万元怎么花、花在哪儿、清洗记录和验收怎么做,拿出能对账的材料;业主把“不满意”落到具体条目,拍照、留痕、书面投诉,给出整改期限。该走司法就走司法,别拿垃圾当“表态”。 一句话收尾:费用要算清,服务要对得上,手段别越线。把规则摆桌面上,很多火气就没地方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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