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温先生的父亲从镇干部曹某某手里包了3个垃 圾池的清运工作,双方约定费用为9000元,活干完后,曹某某却只愿意给5000元。温先生的父亲不同意,曹某某领着两人来到温先生家,将他的老父亲暴打了一顿。事后,温先生的父亲耳朵缝了两针,还出现了听力下降的情况。 据纵览新闻、红星新闻等报道,温先生是襄汾县新城镇某村人士。 此前,新城镇包村干部曹某某安排温先生的老父亲温大爷,从2025年4月至12月期间,负责清理村里3个垃 圾池。这9个月,每个月1000元钱,一共9000元钱。 温大爷年纪大了,也没什么收入,对于他来说,清理垃 圾虽然辛苦,但一个月1000元也算不错了,所以温大爷高高兴兴答应了。 转眼间,温大爷清理垃 圾池的工作马上到期了,12月27日,曹某某给温大爷打电话,说只能给他5000元。 温大爷顿时急了,夏天时,垃 圾池里臭气熏天,他一个人清理三个池子,说不辛苦是假的。 结果累死累活干了九个月,最后直接少给了他近一半的钱,这不是欺负人吗? 温大爷不同意,曹某某说温大爷不知好歹,将温大爷臭骂了一顿。 温大爷钱没拿到,还被一个年轻人训孙子一样骂了一顿,顿时急得还了几句嘴。 让人没想到的是,当天晚上8点40分左右,曹某某一身酒气,带着村干部柴某和另外一个陌生男子,直接找到了温大爷家。 三人一进门,曹某某二话不说,啪啪啪连扇了温大爷几个耳光,那个不认识的男子抱着温大爷不让他还手,柴某则在一边劝架。 但因为角度问题,温大爷家里的监控只拍到了曹某某扇温大爷的最后一个耳光。 案发后,温先生赶紧将老父亲送去就医,温大爷左耳破裂缝了两针,耳朵还出现了听力下降的情况。 经诊断,温大爷构成了轻型闭 合性颅 脑 损伤,左耳皮肤裂伤,鼻 骨及上 颌 窦 额 突 骨 折待排。 温先生气愤万分报了警,并发了曹某某等人打人的监控视频,举报了他们。 曹某某的打人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曹某某属于故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关键在于温大爷的伤势是否构成轻伤及以上。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温大爷经诊断构成轻型闭 合 性 颅 脑 损 伤,左耳皮肤裂伤,鼻 骨 及上 颌 窦 额 突 骨 折待排,耳朵还出现了听力下降的情况。 目前,温大爷及温先生要想追究曹某某的责任,需要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该标准进行详细检查和鉴定,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构成轻伤。 如果经鉴定,温大爷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曹某某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曹某某在与温大爷因费用问题产生分歧后,未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暴力手段殴打温大爷。 如果温大爷鉴定为轻伤及以上,曹某某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如果温大爷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曹某某作为镇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其酒后打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可能会从重处罚。 若经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曹某某将面临刑事处罚,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审判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某某殴打温大爷,导致温大爷身体受伤,侵害了温大爷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后,曹某某身为公职人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纪律要求,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可能会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