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一男子在大学期间,精虫上脑,在女友生理期时,不顾女友拒绝,强行发生

洋仔说法 2025-12-29 21:36:45

江苏昆山,一男子在大学期间,精 虫 上脑,在女友生理期时,不顾女友拒绝,强行发生了关 系,被法院以强 奸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女友曾写信表达不舍。出狱后,男子和女友选择复合,一同生活。不料,两人有一次因琐事激烈争吵,女友再次提及当年的男子犯案,瞬间引爆了男子的情绪。失控中,男子用双手死死 掐 住女友的颈部,直至她窒息身亡。犯下大错后,男子尚存一丝清醒,打电话给母亲说“做了错事,快报警”。很快,男子再次被抓。   2025年7月13日,刘某服刑三年刑期结束,走出了监狱的大门。刘某之所以会被判刑,不是因为伤害了他人,而是因为对女友做了逾矩之事。   据悉,在三年前,2022年7月,彼时刘某与晶晶均是在校大学生,暑期相会,同住一室。期间,双方发生了关 系。   然而,事后,晶晶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刘某在她生理期期间,违背其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即涉嫌犯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的家人向法庭提交了刘某被羁押期间与晶晶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晶晶曾对刘某表达过关心甚至爱意,言语中流露出不希望刘某坐牢的意愿。   这一证据,无疑试图指向双方关系特殊、事件可能源于误会或事后矛盾。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晶晶事后的情感表达,无论是出于复杂的情感纠葛、一时的矛盾心态,还是其他原因,均不能直接推翻事发当时刘某行为违反其意愿这一基本事实。   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刘某被押入狱,执行三年刑期。   此刻,刘某走出监狱大门,重获自由,而那个将他送进监狱的女友晶晶,却正在门外等待。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两人迅速恢复了恋人关系,并一同前往昆山打工,试图共同开启新的生活篇章。   在旁人看来,这或许是真爱跨越一切的证明,但站在法律与常理的视角,这更像是一颗埋在平静生活下的不定时炸弹。   2025年10月15日,刘某和晶晶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了激烈争吵。   根据刘某母亲事后的转述,争吵中,晶晶提起了“之前的事情”,而这所谓的“之前的事情”,很可能就是那段导致刘某此前对其犯罪之事。   对于刘某而言,这不仅是伤疤,更是他人生中无法抹去的烙 印,在情绪本就激动的状态下,旧事重提如同火上浇油,瞬间引爆了他内心积压的愤怒、委屈与失控。   争执迅速升级,从言语冲突演变为肢体冲突,在激烈的对抗中,刘某伸手掐住了晶晶的颈部,在短短几分钟内,晶晶因窒息而死亡。   悲剧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联系了母亲,承认自己“做了错事”,并要求母亲报警。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介入,以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刑事拘留。   那么,从法律角度,刘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完全知晓用力掐扼他人颈部可能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   刘某在情绪激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长时间掐颈行为,其对被害人晶晶死亡结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态度,即属于间接故意。   即便刘某是情绪激动下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其在行为当时对死亡结果有预见并予以放任的心理状态。   有人说,对于晶晶的死亡,超出了刘某的预见范畴,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不过,《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刘某在激情状态下直接针对致命部位实施持续暴力,其心理状态已非疏忽大意或轻信避免,而是对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   刘某选择攻击颈部这一绝对致命部位,且无证据表明其行为有节制或意在仅造成伤害,结合行为持续时间与力度,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包容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   所以,刘某的行为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并无明显不当。   此外,刘某此前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不久后即再次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而刘某多次犯罪,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从严惩处。   即便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自首并非法定必须减轻处罚的情节。   换言之,结合刘某的犯罪情节,被判处重刑的可能性较大。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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