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一家长外出,上大学的女儿小莹与弟弟在家,一群人上门敲门,自称弟弟的同学家长,因其弟与其子发生冲突,故上门讨要说法,发生争执后小莹被打伤,但民警认定双方为互殴,甚至还对小莹罚款200元。家长质疑:打人者非法入侵不处罚,受害者却要被罚款? 山东东营,郭女士家中有一儿一女,儿子五年级,女儿小莹刚上大学。 案发时正值假期,郭女士在外地出差,小莹便主动在家承担起了照顾弟弟的责任。 突然,门外有人敲门不止,小莹打开门发现是一个陌生女人,同行人还有好几个。 对方自称是小莹弟弟同学的家长,说弟弟在学校和她儿子发生冲突而且打了她儿子,要求小莹弟弟必须道歉。 看对方人多势众,小莹觉得此事自己出面并不能妥善的解决,于是提出让对方去学校处理,自己会和弟弟配合。 但女子并没有听从小莹的话,二人在门口随即发生争执,推搡间几人由玄关进入家中,并大肆指责小莹弟弟,要求必须道歉。 双方各执一词,眼见理论不行,女子一把将小莹推倒在地上,并且痛扇小莹耳光,还多次拽其头发。 小莹被打的毫无还手之力,迷糊间看见似乎是同行人拉开女子,小莹这才得以有喘息之力,随后女子一行人扬长而去。 弟弟大喊着姐姐,小莹缓过神来急忙向母亲打电话哭诉,郭女士听后既心疼又心急,连忙让女儿报警处理。 事后,小莹被鉴定为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头皮和多处皮肤损伤、右耳耳鸣听力下降。其中最严重的是耳朵问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不久后,民警给出行政处罚,但处罚结果却令郭女士心寒不已,民警经多方求证后最终认定小莹和弟弟同学家长互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打人女子张某某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与之而来的是另一份对小莹做出处罚的决定书,其内容与上一份对基本相似,只是增加了“被他人拉开之后小莹又用手打了张某某脸部两下”的内容。 民警认定,小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小莹大喊冤枉,她全程都处于被挨打的境地,浑身发软,又怎么会有力气再去打人呢? 随后郭女士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小莹的处罚决定,但复议认为,经张某某一方多人的供述和证言证实,系小莹先动手且在张某某停手后,小莹又打了张某某。 郭女士主张其女小莹正当防卫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此附议最终维持原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拘留并处罚款。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意愿或没有法律依据,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方式包括强行闯入,不要求实施暴力。 本案中,张某以“讨要说法”为由上门,但据证人证词说明,系小莹先动手抓住张某某头发将其拽倒在自家室内地面,无直接证据证明张某某先动手殴打申请人小莹,也不能证明张某某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入侵。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为免受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正当防卫),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受罚。 新法旨在改变过去还手即互殴的简单认定,判断核心是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为制止侵害),而非“谁先动手”或“谁伤重”。 本案中,民警根据证人证词认定,小莹主动与对方互殴,虽然是为保护自身和弟弟而采取的防卫性反击,但在张某停止打人行为后,小莹仍主动向张某反击,故警方认定互殴行为成立。 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民警在调查中因无监控等客观性证据,故以证词为主要证据,听取除当事人外的多方证词,依据证词实施行政处罚结果,合理合法,因此在行政复议时,由于民警提供的证据完整可靠,故复议机关维持原判。 (以上报道来源于: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