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丈夫意外死亡获赔10万元,一年后妻子带着两个儿子改嫁,4年后儿子突然生病,女子和前公公商议,想拿前夫的赔偿款给儿子看病,可公公却说:你既然改嫁了就和我们老李家没关系了!要钱一分没有! 据新法制报报道,张女士为人老实,日常生活中木讷不善言辞,幸亏丈夫李某某比较能干,撑起了整个家。 可是,2018年,一场意外突然来临,这个家随之破碎。 当时张女士的前夫李某某承包了一个工程,平时去工地,李某某都是开着拖拉机往返。 2018年3月14日,李某某去往工地途中,拖拉机不慎发生侧翻,李某某被扣在了拖拉机下面,后经抢救无效离世。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和两个儿子的天塌了。 案发后,工程发包方主动赔偿了李某某的家属10万元。 李某某走后,家里没了顶梁柱,张女士带着两个儿子生活得非常艰难,一年后,张女士决定带着两个儿子改嫁。 再婚后,张女士和现任丈夫虽然过得也不富裕,但好歹两个孩子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 可是好景不长,2023年,张女士的一个儿子突然得病了,这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张女士为了儿子愁白了头,这时候,她突然想起了前夫的赔偿款。 于是,张女士立即联系了前公公,提出分割前夫李某某的10万余元赔偿金。 可是前公公却说:你已经改嫁了,不是我们老李家的人,没有资格分钱! 张女士哭诉:我是他的老婆,这笔钱理应有我的一份,而且还有两个孩子呢,难道这两个孩子不是你们老李家的人吗? 但是,前公公坚持称,这10万元赔偿款已经用在了给儿子办丧事和家庭开销上,已经花完了。 为了孩子,张女士无奈起诉了前公公,要求分割前夫李某某的赔偿款。 张女士的前公公以张女士改嫁为由拒绝分割张女士前夫的赔偿款,从法律角度来看,前公公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要知道张女士和两个孩子是否有分得赔偿款的权利,首先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精神,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款。 本案中,李某某因意外死亡获得的10万元赔偿款即属于此类。这10万元赔偿款是对与李某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补偿。 那么,张女士是否属于赔偿权利人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张女士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在李某某死亡时,张女士属于近亲属范畴,是赔偿权利人。 虽然张女士在李某某离世一年后改嫁,但改嫁这一行为并不影响她在李某某死亡时所享有的赔偿权利人身份。 张女士对该赔偿款的权利在李某某死亡并获得赔偿款时就已经确定。赔偿款的分配是基于李某某死亡时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非基于后续的婚姻状况变化。 虽然前公公称赔偿款已用于办丧事和家庭开销,但这并不能成为拒绝张女士分割赔偿款的合法理由。 办丧事等合理开销可以从赔偿款中支出,但应当有合理的账目和说明。 如果前公公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赔偿款的合理使用情况,那么张女士仍有权要求分割剩余部分赔偿款。 最后,张女士的两个儿子同样是李某某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 即使张女士改嫁,两个孩子与李家的亲属关系依然存在,他们对赔偿款的权利也不应被剥夺。 张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为了孩子的利益主张分割赔偿款用于孩子的医疗等必要开支。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经走访,发现老李丧葬支出有很多疑点,面对证据,老李又改口说,张女士已经改嫁,没有权利分割儿子的赔偿款。 办案法官再三调解,明确说明即便张女士改嫁,在法律上她依然有分割赔偿款的权利,并劝解其前公公:两个孩子是你儿子的亲生骨肉,他们已经没有爸爸了,作为爷爷,你更应该在能力范围内多关心他们。 张女士的儿子也哭着说:爷爷,难道妈妈带我们改嫁,我们就不是李家人了吗? 最终,张女士的前公公松口,同意扣除丧葬费后,分给张女士和两个孩子4.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