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参加华山一日游,在爬山脊时翻过护栏后坠亡,事后男子女儿获超百万赔偿,却仍不满,又将华山旅游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26万,旅游公司称景区有警示牌和安保,已尽义务;保险公司认为男子非意外死亡,都不愿赔。此事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信息来源:极目新闻) 2023年10月,郑某跟着旅行社去华山玩一日游。 华山那可是以险出名,郑某心里头满是期待,还专门买了华山旅游安全保险票,想着能玩得更安心些。 可谁能料到,意外就这么突然降临了。 在攀爬华山西峰气象站那一段凸出的山脊时,郑某一开始还站在护栏内,可不知道咋想的,他突然就翻越了护栏。 翻过去后,整个人趴在外面,还翻滚了3圈,这还不算完,接着又双脚向下勾动,就这么一连串危险动作下来,整个人直接坠落下去。 郑某女儿得知后,整个人都崩溃了,悲痛得不行。 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了503800元,郑某自己买的保险也赔了60万,家属总共获得了超百万的赔偿。 可郑某女儿觉得,这事景区有责任,她觉得景区的安全防护根本不到位,而且父亲坠落后,景区也没及时进行救助。 就这么想着,她把华山旅游集团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126万余元。 郑某自己翻越护栏,这不是自己找事吗? 景区有护栏,还有警示牌,能有什么责任呢? 但有人认为,景区确实得负责,毕竟人是在景区出的事,而且坠落后没及时救助,这怎么也说不过去。 华山旅游集团,也是一肚子委屈,他们说景区到处都有警示牌,还有安保人员巡逻,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郑某自己翻越护栏,那是他自己的行为,景区可管不了。 保险公司也不乐意了,他们觉得郑某这不是意外离世,是他自己主动做出危险动作导致的,所以不愿意赔偿。 从法律角度,这事该怎么解决呢? 郑某作为成年人翻越护栏坠亡,景区有警示和安保,坠落后未及时救助,保险公司认为非意外死亡不愿赔,家属索赔126万,各方责任和赔偿如何认定? 从法律分析来看,郑某翻越护栏,景区责任如何界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是成年人,翻越护栏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景区在他坠落后没及时救助,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得承担部分责任。 保险赔偿和景区责任赔偿,冲突吗? 保险赔偿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等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而景区责任赔偿是基于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者进行的侵权赔偿。 两者依据不同,性质不同,不存在冲突。 所以家属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可就景区未尽保护责任起诉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郑某非意外离世,不愿赔合理吗?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意外死亡的定义和范围,且郑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约定,那保险公司拒赔有一定依据。 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险公司不能简单认定非意外死亡而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成年人,翻越护栏属于自甘风险,得自己担责。 但景区在他坠落后没及时救助,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得担一部分责任。 之前保险赔偿那是按合同来的,现在找景区是因为景区没尽到保护责任,这两者不冲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女儿101894.05元。 如果景区设置了完善的警示和防护设施,但游客仍故意违反规定导致受伤,景区该承担多大责任呢?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