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女子好心帮朋友周转240万还款,电话里一分神,竟把巨款错转给了久未联系的“某莹”。刚刷脸确认,女子就惊觉不对,收款人并非中间朋友,而是另一个同名的“某莹”。女子瞬间慌了,立即报警并起诉。法院很快判她胜诉,责令对方还钱。可一查账户,女子心凉半截,这位“某莹”早已欠下银行700万,账户在半年前就被法院依法冻结。银行表示,他们是合法首封,债务问题得按顺序来。更棘手的是,“某莹”本人电话停机,彻底失联。近一年过去,钱还在账户里,但谁都动不了。 2024年12月26日,李女士的朋友杜大姐需要偿还一笔305万元的借款,杜大姐自己手头有65万,剩下的240万,她向李女士求助。 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她们商量出一个特别的还款路径,钱不直接给债权人刘女士,而是先转给一位双方都信任的共同朋友甲女士,再由甲女士统一转给刘女士。 甲女士名字里带一个“莹”字。 当天,李女士在手机上操作转账,正在通电话,有些分神。在手机银行的转账记录里,她输入了“莹”字,系统自动联想出了一个联系人。 李女士没细看姓氏,只觉得名字对得上,又想到自己两年前确实认识这位“乙女士”,名字里也带一个“莹”字,便没有多想。 手机转账流程极快,刷脸、确认,240万元分三笔,瞬间转了出去。 钱转出后,李女士告知甲女士查收,对方却说没到账。这时,李女士才猛然惊觉,钱转错人了,收款方是那位久未联系的乙女士。 李女士的冷汗瞬间就下来了,她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派出所里,她尝试联系乙女士,电话无法接通。警方建议她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于是,李女士马不停蹄地赶到法院,起诉了收款方乙女士,并申请冻结其银行账户,生怕这笔巨款被转移。 2025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乙女士获取李女士24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乙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全部款项。 手握胜诉判决的李女士,本以为很快就能拿回钱,但现实却给她浇了一盆冷水,当她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乙女士名下那个已被冻结的账户里,钱虽然还在,但却动弹不得。 李女士这才了解到,乙女士是某银行的一笔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因为严重逾期,欠了银行高达700万元的本金。 银行早在2024年5月就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乙女士包括这个银行账户在内的财产。 换言之,李女士的240万元,误打进了一个早已被“贴上封条”的账户里。 为了追回钱款,李女士找到了银行,说明情况,强调这笔钱是自己的误转款,与乙女士和银行的债务无关。 银行方面最初的态度是让她“放宽心”,表示银行不会要银行以外的钱。 但随着沟通深入,银行方面的态度转为“无权处理,已交由法务,静候法院处理”。 与此同时,那位关键的收款人乙女士,手机号早已停机,处于失联状态。 李女士在取得不当得利胜诉判决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该账户内剩余183万余元款项的执行并解除冻结。 然而,另有一家法院因其他案件,强制从该账户划走了两笔资金,共计87.4万元。 针对李女士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李女士的执行异议,理由是李女士对该笔款项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银行的强制执行。 那么,从法律角度,李女士对因操作失误转入乙某银行账户内的240万元款项所主张的权利,是否构成足以排除法院对该账户内资金予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女士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被法院驳回,其有权对该异议裁定继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不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以及普遍的司法实践,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流通物,在法律上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 即除非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如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信托账户等,货币一旦交付并存入收款人账户,法律上即推定该货币的所有权转移至账户持有人。 具体到本案,李女士的240万元资金进入第三人乙女士的银行账户,因该账户为乙女士名下的一般存款账户,自该笔资金划入乙女士账户的那一刻起,即成为乙女士名下的一般责任财产。 李女士虽因错误汇款而享有要求返还的债权,但并非对该笔款享有物权,且该债权系不当得利之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不是优先债权。 而银行与第三人乙女士之间系金融借款合同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并无优劣之分,李女士对乙女士的债权并不由于银行对乙女士的债权。 所以,李女士对被执行人乙女士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债权无法排除其他债权法院对相关款项的执行措施。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