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妈说自己和丈夫结婚12年,两人是二婚,可丈夫嫌她又老又丑,跟一个30多岁的女子跑了。调解员找到女子丈夫,对方却说妻子说的那个女子是自己的养女,妻子这么做就是为了钱,他不想跟她过下去了。大妈傻眼:分开可以,你在我那里住了那么久,拿20万给我,再给我10万精神损失费,给我31万,这也是你当初承诺的彩礼钱。结局让人意想不到。 黄婆婆满脸愁容的找来调解员,称她和丈夫结婚12年了,两人都是二婚。 她原本以为自己和丈夫能够扶持着过完后半辈子,可没想到,丈夫却突然跟一个30多岁的女人跑了,还撂下话:“你又老又丑,我要找个年轻漂亮的。” 调解员找到大妈丈夫,可大爷却说那个女人是自己女儿,妻子这是在污蔑自己。 黄婆婆却在一旁质疑他:他说那是他的女儿,但是我弄不清楚。 大爷解释这个女儿是自己1990年抱养的,女儿的户口也在自己名下,之前自己没有结过婚,一直没有子女,这个女儿是自己一手拉扯大的。 虽然女儿的事情弄清楚了,黄婆婆又抱怨起前几年的事情,她说前年的时候,自己看到养女在自己床上四仰八叉的躺在自己丈夫身边,两人还对着笑。 大爷有些无奈,承认确实有过这样躺着的情况,女儿是自己养大的,好几年没回来,跟自己比较亲。 黄婆婆却不依不饶:自己当时还在旁边躺着呢,养女还跟自己说过她也不找了,以后就找个退休老头。 结果丈夫转头就跟自己说,要去找个年轻的,这让她不得不多想。 大爷急忙否认,这话女儿没跟自己说过,是跟自己妻子说的,女儿离了婚,说以后就找个退休老头过生活就算了,这就是句玩笑话。 虽然大爷给出了解释,可黄婆婆却越说越气,又说她在床头柜看到了女人的发夹,枕头上还有洗发水的香气,丈夫是个连香皂都不用的人,她怀疑丈夫跟其他女人在一起。 大爷继续解释:那个发夹和香味就是女儿的,女儿在家里进进出出的,这很正常。 面对继母的质疑,养女觉得简直不可思议,她回复说:“我跟父亲有亲密关系?这怎么可能!我30多岁,父亲70多岁了,这种事儿她都能编出来,她的话十句有十句是假的。” 调解员见状,问黄婆婆有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黄婆婆却说自己没有证据,但是女大避父,儿大避娘,哪有这样的女儿和父亲! 大爷说妻子这么做,就是为了钱。 没想到黄婆婆还真的委屈上了,丈夫当初承诺过,让人介绍对象,他会给自己钱的。 当时他说先交20万给自己,过段时间再给10万,总共交30万给自己保管。 可这钱自己管了2年,就被丈夫把卡要回去了。 大爷却表示妻子从自己卡里取走了3万多,自己还给了她8000多现金,妻子买个电视,让自己出1000,孙女满10岁,喊自己出2000。 他一个月一共就1000多,在妻子那儿早就花完了。 黄婆婆不乐意了:他只给了我八千,我找丈夫,不找他要钱,找谁要?找男人靠男人,谁不靠男人,我们是夫妻关系! 大爷实在受不了了,提出两人离婚,各过各的。 黄婆婆一听,立马提出条件:分开可以,那就得给我生活费。你在我这儿住了那么久,房租总得出,拿20万给我,再赔我10万精神损失费,一共给31万分手费,就当是他当时拿的彩礼钱。 大爷气得直摇头:我怎么可能拿那么多彩礼给她,一分钱都给不了,凭啥给她钱! 调解员联系了律师,律师表示黄婆婆的诉求不合理。 解除婚姻是没有彩礼一说的,缔结婚姻的时候才有。 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的房租和生活费,属于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并不是商业行为中的等价有偿给付义务。 大爷和黄婆婆在婚姻存续期间,本就应相互扶持,不能将这种扶助义务转化为金钱上的等价交换。 另外婚姻关系不属于侵权行为,黄婆婆要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得知自己拿不到钱,黄婆婆的态度软了下来,她表示还是希望丈夫能回来,两人和好是最好的。 可大爷却态度坚决,自己绝对不会和她和好了,她反正都是为了钱,无论什么时候都只谈钱,他坚决要求离婚。 夫妻离婚,一方索要“分手费”合理吗? 男女恋爱分手,单纯以结束恋爱关系为由索要费用,法院通常不会判决一方必须支付给另一方。 这是因为恋爱关系属于平等自愿的民事交往,法律并不强制规定分手时必须进行经济补偿。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这种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 夫妻离婚,双方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在婚姻中负担较多,如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味的谈钱,只会让婚姻变味。 夫妻双方应该相互理解、相互信任,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而不是互相猜疑、指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