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上班期间在卫生间一待就是4小时,一个月内出现14次同样情况,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将他解雇。男子不服,先后两次上诉,辩解称:我滞留卫生间是为了处理痔疮!并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据浪涨新闻、宏观新闻等报道,2010年10月,李某入职苏州某科技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工程师。 2014年,李某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了公司的员工手册。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未经审批离开岗位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连续三次旷工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就这样,李某在公司一干就是十多年,成为了一名老员工。 2024年5月的一天,领导找李某有事,同事称他上厕所了,领导给李某发信息,半天也没人回。 领导生气了,调取了办公区监控,意外发现在4月份到5月份之间,短短26个工作日内,李某一共有14次超一小时待在卫生间,单次滞留最长近4小时。 公司对此事非常重视,征得工会同意后,在履行了相应程序后,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和李某的劳动关系。 被开除后,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辩解称他有痔疮,去卫生间是因为需要临时处理痔疮问题,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2024年5月李某老婆给他买痔疮膏的记录,2024年6月和2025年1月的住院记录。 李某称,工作时间上厕所是正常人的正常生理需求,公司开除他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李某申请的劳动仲裁被驳回了。随后李某又将公司起诉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李某和公司的劳动纠纷,核心问题有两点,一是李某长时间待在卫生间是否算旷工,二是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李某在厕所一待就是四个小时,是否属于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李某已经签字,确认已知晓其中明确规定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以及员工未经审批离开岗位一定时间视为旷工。 这意味着,该《员工手册》具有法律效力,对李某具有约束力。 据办公区监控显示,在2024年4月到5月,26个工作日内,李某有14次超一小时待在卫生间,单次滞留最长近4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 符合《员工手册》中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应认定为旷工。 从法律角度看,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关于出勤和岗位纪律的规定。 对此,李某辩解称滞留卫生间是为了处理痔疮,提交了购药记录和住院记录作为证据。 但李某事发前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买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或解雇后。 公司提供了带薪病假制度,李某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 此外,经调查显示,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李某均无类似滞留情况。 这进一步佐证了,李某长时间滞留卫生间的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 李某的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履行的劳动义务和职业道德,因此李某以病情为由的抗辩不成立。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法院会怎么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公司在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时,征得工会同意后,履行了相应程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一审认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14次在卫生间滞留超过一小时,不属于正常的生理需求。 李某以痔疮为由抗辩,但买药和手术都发生在案发后,并且,他完全可以报备请假,却选择擅自离岗,延误了工作,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旷工。 另外,公司开除李某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终,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某3万元,双方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