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上厕所14次,每次超过1小时,最长一次蹲了近4小时——苏州一位工程师因此被

小旭洋 2025-12-03 02:30:59

一个月上厕所14次,每次超过1小时,最长一次蹲了近4小时——苏州一位工程师因此被公司开除了。 他叫李某,在这家公司干了多年,签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有本《员工手册》,里面写得明明白白:未经批准离开岗位超时,算旷工;半年旷工累计3天,属于严重违纪,可以直接开除。这手册,李某签字确认过。 到了2024年四五月,情况来了。一个月内,李某14次长时间待在卫生间,每次都超过一小时。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走了流程,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 李某当然不服。他说自己是因为痔疮发作,需要临时护理。但关键点在于,在整个事发期间,他没有向公司主动说明过这个病情,也没有据此提交病假申请。他后来提供的购药和手术记录,时间要么在后期,要么在解雇之后。 于是官司打到了法院。 法院的看法很清晰:上厕所是合理需求,但一个月内十余次、每次超一小时的长时间滞留,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他的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这种长时间失联,已经造成了工作延误。而且,公司依据的是他明知且确认的规章制度,解雇程序也合法。 一审,李某败诉。 他上诉后,二审阶段双方达成了调解。公司最终一次性支付给他3万元补助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雇决定被推翻。 类似判例不少。比如南通有个案子,员工单日如厕最长达到6个多小时;天津也有员工每天在厕所待3到6小时。法院在这些案件中都指出,脱离岗位的时间如果远超正常生理需求,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有效证明,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这件事挺值得思考。 员工确有身体不适的权利,但及时、诚实的沟通是前提。如果确有困难,提前说明或按规请假,通常是更好的选择。 对公司而言,明确且告知员工的规章制度,是管理的依据。当员工行为明显突破合理限度、影响工作,且制度有明确规定时,依规处理往往能得到法律支持。 那3万元的补助,或许可以看作是对一种复杂局面的了结,但它也留下一个清晰的界限:个人的特殊情况需要被理解,但集体的工作规则和基本的职业责任,同样需要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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