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36岁的路某是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与同事霍某先吃宵夜,后去KTV

梅姐说法 2025-12-03 10:50:52

湖南长沙,36岁的路某是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与同事霍某先吃宵夜,后去KTV唱歌,路某喝了两瓶啤酒,期间霍某三次发现他坐大堂休息并询问,路某均称没事,结束后两人回酒店,路某行动自如,可凌晨3点多,路某突然倒地,霍某赶紧拨打120和110,但路某还是抢救无效二离世,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事后,路某家属认为霍某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索赔40万。 这事一出,大家议论纷纷。 有人觉得霍某和路某一起喝酒,路某出了事,霍某多少得负点责任。 也有人觉得霍某挺冤的,毕竟路某是自己喝酒,而且过程中霍某还多次关心询问。 霍某是否应该为路某的离世,承担责任呢。 路某家属认为霍某有责任,所以将其告上法庭索赔,他们觉得霍某和路某一起喝酒,就有照顾路某的义务。 霍某说自己没有强迫路某喝酒,路某喝酒都是自愿的,而且在路某喝酒过程中,自己三次发现他坐在大堂休息,还都主动询问他身体状况,路某每次都称没事。 回酒店的时候,路某也是行动自如,自己走进电梯和房间。 霍某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一起喝酒的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呢? 一般来说,如果同饮者有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在这件事里,霍某有没有强迫路某喝酒呢? 从事实来看,没有。 路某是自愿喝了两瓶啤酒,霍某并没有强迫他。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关键是过错,霍某没有强迫路某喝酒,就不存在这方面的过错。 那么,霍某有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呢? 在路某喝酒过程中,霍某三次发现他坐大堂休息并询问,路某都称没事。 这说明霍某已经关注到了路某的状态,并且主动询问了。 而且回酒店时,路某行动自如,自己走进电梯和房间,霍某有理由认为路某当时身体状况没有问题。 民法典里说的照顾义务,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 霍某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 路某的离世和霍某有没有因果关系呢? 路某是心源性猝死,这是他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 和霍某让他喝酒或者没有照顾好他,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里讲因果关系,就是要看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霍某的行为和路某的死亡,没有这种关系。 路某是成年人,他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行为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 他知道自己能不能喝酒,喝多少酒。 他选择喝两瓶啤酒,就要承担可能带来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路某作为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饮酒行为和身体状况负责。 很多人聚会喝酒后,如果出现意外,同饮者往往会被牵扯进来。 有些人觉得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就得负责,其实不是这样的。 法律责任,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发现有人身体不适,要及时关心和照顾,必要时送医治疗。 要了解自己在聚会饮酒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霍某在路某回酒店后,没有再关注他,是不是就要承担责任呢? 这也不一定,关键还是要看霍某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路某当时看起来没有问题,行动自如,霍某没有再关注也不能说就有过错。 但如果路某当时已经明显醉酒或者身体不适,霍某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那就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霍某没有强迫路某喝酒,还多次询问路某身体状况,积极救助,尽到了同饮者应尽的义务。 路某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行为应该有预判能力,他的死亡是自身突发心源性猝死导致的,和霍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聚会饮酒时,要理性对待,不要盲目劝酒或者过度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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