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将亡夫留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儿子,谁知现任丈夫却以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

雷雷说趣 2025-12-02 20:46:27

辽宁大连,女子将亡夫留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儿子,谁知现任丈夫却以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份额。儿子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女子名下一套房的继承权,希望继父不要从中阻止,但继父却不听劝,坚持要求分割房产份额。无奈之下,女子儿子只能将继父告上法院。(来源:裁判文书网,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据悉,此前张女士与丈夫王某、儿子小王一直居住在单位分的一居室内,承租人是王某。后来这套房被拆迁了,王某分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 再后来,王某因病去世,张女士改嫁给了李某,和李某共同居住在张女士婚前的一套房子里,而小王独自居住在王某分到的那套两居室内。 2024年5月6日,小王得到通知,说那套两居室的房子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了,而且如果是承租人购买的话,价格还可以便宜一些。 当初的承租人是王某,但王某已经过世,所以只能由张女士买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才能享有优惠购房政策。 小王表示,这个购房费和税费由自己来,只需要张女士配合买房,并配合办理过户就行。不仅如此,为了不让张女士难做,小王还承诺会放弃继承张女士名下的其他房产。 然而在房屋过户到张女士名下后,李某却出面阻止张女士将房子再过户给小王。李某认为,这套房子是张女士的前夫留下的,属于遗产。现在张女士再婚了,这套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为了这个过户的事,张女士没少和李某争吵,但李某态度坚决。无奈之下,张女士就建议小王去起诉李某,要求确认这套拆迁房的产权归属。小王就找了两位律师代理此案,希望成功最大化。 在法庭上,小王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涉案两居室房的前身是单位的一居室公房,承租人一直都是王某,自从王某去世后,小王一直居住在这套两居室内,所以他已经依法享有了居住权。 其次,小王之所以要求张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是为了节省一些费用,且买房的钱以及房产税等均由小王独自承担。 综上,即便涉案两居室房屋是在张女士再婚后过户到她的名下,但也只是过个户,并不是继承,也不是赠与,所以涉案两居室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李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辩称房子是在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买的,且登记在张女士的名下,从时间上来讲,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女士无权单独处分。 不过,李某这边也不是认死理的,只要张女士或者小王愿意补偿他两居室房一半的份额,就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那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房子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现在房子的产权已经登记在张女士一个人的名下,那自然属于张女士的合法房产。 不过,小王支付了购房费以及税费,这种现象在法律实践中称之为代名购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并不符合购房条件,或者不符合福利政策,故由实际出资人借他人名义买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行为。 法院调查发现,小王在请求张女士协助代名购房时,双方自愿签订了相应的协议,约定购房费和税费均由小王承担,张女士只需要配合购房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可。同时,小王与张女士约定会放弃张女士其他房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现在张女士已经按照约定配合代名购房,且房屋已经过户到张女士名下,那张女士应当配合小王办理过户手续,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小王与张女士之间的约定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张女士应当将房子过户到小王的名下,李某应当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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