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必须“子偿”吗?江苏南通,一男子打小被父亲抛弃,在母亲和舅舅的艰辛拉扯下

洋仔说法 2025-11-29 22:57:02

“父债”必须“子偿”吗?江苏南通,一男子打小被父亲抛弃,在母亲和舅舅的艰辛拉扯下长大,“父亲”二字对他而言,只是一个冰冷而模糊的符号。不料,近60岁的父亲因病医治无效离世,欠下40多万元医疗费,医院多次联系男子,男子起初以为是诈骗,随后明确拒绝承担费用。协商无果后,医院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医疗费。庭审中,男子痛陈父亲长达二十年的遗弃事实,并表态放弃继承任何财产,拒绝承担其债务。法院的判决却出乎意料。   小王在二十多年前还是一个仅在襁褓中啼哭的婴儿,刚满月后不久,父亲王某便毅然决然地离开了家,如同人间蒸发一般,从母子二人的世界里彻底消失。   此后的岁月里,小王在母亲、外婆和舅舅的照料下艰难成长。   对于“父亲”这个词,小王没有任何温暖的记忆,有的只是一个模糊而冰冷的符号,他的童年、少年,直至步入青年,父亲的席位始终是空缺的。   小王曾无数次在深夜询问母亲,父亲去了哪里?得到的只有母亲无声的泪水和一个无法解答的谜团。   直到小王二十岁那年,这个消失了二十年的父亲,才以一种极其讽刺的方式重新出现,他回来的目的,并非出于愧疚与补偿,而是为了与小王母亲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这次短暂的会面,如同在旧伤口上撒了一把盐,它正式宣告了家庭的彻底破碎,也坐实了王某长达二十年的遗弃行为。   手续办完,王某再次头也不回地离去,没有留下一句交代,更没有对已成年的儿子流露出丝毫的关切。   时光荏苒,转眼到了2022年底,小王已经开始了自己独立的生活,努力抚平童年不幸带来的创伤。   然而,一通陌生的来电,再次打破了表面的平静。   电话那头自称是某医院的工作人员,告知他的父亲王某因昏迷在路边被好心人发现,已紧急送入医院救治,情况危急,要求他尽快前往医院处理相关事宜。   起初,小王的第一反应是遇到了诈骗,随后他明确向对方表示,自己与父亲早已断绝联系,不负责任何相关事项,随后挂断了电话。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医院方面并未放弃,他们通过小王所在的派出所等部门,多次尝试联系他,一次次的通知,逐渐让小王意识到,这或许并非一场骗局,但这段时间里,小王始终没有露面,选择了逃避。   2024年10月,王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最终去世。   很快,医院再次找到小王,声称王某在医院治疗欠下巨额医疗费40多万元,要求小王支付,造成小王严词拒绝。   医院在多次催缴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院,要求小王在其继承父亲王某遗产的范围之内,支付这40万元的医疗费及相应的利息;如果王某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要求小王承担不足的部分。   法庭之上,小王则感到无比的委屈与愤懑,他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自幼被父亲抛弃的经历,出具了舅舅、伯伯以及所在社区提供的书面证明,力证王某从未尽过抚养义务。   小王甚至表示,放弃对父亲任何财产的继承权益,也不承担任何父亲的债务。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指出,放弃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其生父的遗产置之不理、放任不管。在小王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且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在遗产最终归属确定前,他仍然负有对遗产进行保管和清理的初步义务。   在小王放弃继承,且尚未由民政部门等主体正式接管前,要求小王承担起基本的清理责任,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的必要之举。   法院认为,小王必须去查明、清点王某是否留有任何形式的合法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   不过,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小王已经明确表态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所以,其仅需将清理出的遗产用于偿还债务,其个人财产绝对安全。   法院认为,如果经清理发现王某确有遗产,则用遗产支付医疗费;如果确无遗产,或遗产不足,医院只能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小王后续如拒不履行清理义务,导致遗产损毁、灭失,则他可能需要对由此给医院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方面判决支持医院要求用王某遗产清偿债务的合理诉求,并通过课以小王遗产清理义务的方式,为医院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定保障。   另一方面,驳回医院要求小王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医疗费及不足部分的诉讼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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