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外卖小哥连续跑单多个小时后,有点胸闷,回家休息。不料,外卖小哥被发现

洋仔说法 2025-12-30 08:37:21

上海,一外 卖小哥连续跑单多个小时后,有点胸闷,回家休息。不料,外 卖小哥被发现在床上昏迷不醒,急救人员赶到时已无生命体征。母亲在老家收到噩耗,整理遗物时找到了儿子通过接单平台购买的“骑手 险”,遂提交理 赔申请,却收到保 险公司一纸拒赔函,上面写着:“猝 死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不符合赔付条件。”保障范围限定于“配送途中”。无奈,母亲求助于检察院,迎来转机。   2024年7月9日下午三点多,外 卖众 包骑手成师傅接完了当天的最后一个订单,此时成师傅已配送了三十余份订单。   突然,成师傅感到一阵强烈的头晕和胸闷,以为是累的,歇歇就好,就回家休息。   傍晚时分,成师傅被发现躺在自己床上,呼之不应,意识丧失。   等医护人员赶来后,虽然进行了紧急抢救,但终究回天乏术,成师傅被宣告猝死。   成师傅是周阿姨唯一的儿子,也是她晚年全部的经济与精神依靠,儿子突然离世的噩耗,打击很大。   处理完后事,周阿姨在整理儿子遗物时,发现了一份保 险合同,成师傅在开始骑手工作后,通过接单平台投保了一份名为“新职伤”的骑手综合保障保 险。   老人依稀记得儿子提过,这份保 险“干活时出了事能赔点钱”。   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几乎不识字、更不懂法律程序的周阿姨,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向承保的保 险公司提交了理 赔申请,索赔项目明确指向保 险条款中载明的“猝 死保险金”。   那份合同的白纸黑字写着:“被保 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 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猝 死保 险 金。”   然而,保 险公司直接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直接而强硬:成师傅的死亡地点是其家中,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不符合保 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在保 险公司看来,骑手的“工作岗位”仅指向正在执行配送任务的街道、商铺、楼宇等具体送餐地点,一旦踏进家门休息,便与“工作”割裂开来,此时发生的任何意外,都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周阿姨感到无助、愤怒,却又不知该如何争辩。   2025年7月,在几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攥着那份《拒赔通知书》和一堆她看不太懂的材料,周阿姨蹒跚着走进了检察院的大门。   检察院经初步审查,确认周阿姨的情况完全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决定立案审查。   2025年7月10日,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正式支持周阿姨提起诉讼,要求保 险公司支付猝 死保 险金。   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保 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 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 险合同,保 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具体到本案,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定义,保 险公司将其解释为“配送订单的物理移动过程及具体送餐地点”,这是一种限制性解释。   而另一种合理的“通常理解”是,对于外 卖骑手这一特殊职业,“工作时间”应涵盖其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处于待命、接单、配送以及因工作所需进行必要合理休整的连续时段。   “工作岗位”则应指向其履行工作职责所涉及的活动范围,该范围因其工作的高度流动性而具有合理延展性。   当存在这两种解释时,依法应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骑手遗属的解释。   具体而言,成师傅从清晨至下午持续接单配送近9小时,其“工作时间”是一个连续、整体的过程,其在完成最后一单后,因工作累积的疲劳与不适直接返家,属于高强度体力劳动后必要的、合理的生理恢复期,是前一阶段工作行为的自然延续和必然结果。   对于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其“岗位”本质上是“执行配送任务的活动状态”,这种状态始于接单,终于订单完成且工作相关合理事务了结,其空间范围随配送路线自然移动。   当骑手因工作导致的明显身体不适,为寻求安全休息而返回其惯常居所时,该“返家”行为本身与工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和连续性。   此时的“家”,并非一个与工作完全割裂的私人生活领域,而是其因工负累后唯一的、合理的休整场所。   所以,将此种情形下的“家”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或必要组成部分,符合对新业态职业特性的客观认知。   此外,成师傅在猝 死当日进行了长时间、高强度的连续劳动,其“身体不适”症状在结束最后一单配送后即刻出现,并直接导致其返家,随后在短时间内猝死,二者具有较强的因果关系。   最终,在检察院及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 险公司同意支付保 险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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