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男子为满足私 欲,伪造两所大学的研究生学生证,篡改身份证年龄,将自己

洋仔说法 2025-11-28 22:58:22

河南濮阳,一男子为满足私 欲,伪造两所大学的研究生学生证,篡改身份证年龄,将自己包装成年轻学子,以此骗取多名女子感情。在交往过程中,男子与多名女子发生关 系,偷拍下59段不 雅视频,除了自己观赏外,还发至微信群中炫耀。有女友偶然发现男子手机里的秘密,试图用手机取证,被男子抢夺手机,转身将其沉入湖底。这一冲动之举,反而让所有谎言浮出水面。女友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将男子因涉嫌三罪名被逮捕归案。   据悉,谢某家出生于1992年,2024年初,其通过地下渠道联系到伪造证件的不法分子,伪造了两所大学的学生证,上面赫然盖着伪造的学校印章。   谢某甲还伪造和变造了多张身份证,将自己的出生日期从1992年改为2001年或1995年,并谎称户籍地为南京。   就这样,谢某甲摇身一变,成了一名“在读研究生”,开始了他的欺诈之旅。   谢某甲精心策划,在社交场合主动出示这些假证件,用虚构的“高学历”和“年轻身份”吸引女生。   谢某甲的目标明确,通过虚假身份建立亲密关系,进而拍摄不 雅视频以满足私 欲。   在2024年期间,谢某甲先后与多名女子交往,每次约会,他都刻意展示伪造的证件,编造动人的故事,让受害者误以为他是个前途光明的学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发生了关 系。   然而,谢某甲的欺骗远不止于此,在亲密过程中,他偷偷用手机拍摄视频,记录下这些私密时刻。   这些视频不仅被他私藏,还在2024年8月被部分发送到一个微信群中,供他人观看。   事后调查显示,谢某甲手机中共存有59段这样的视频,涉及多名不同女子。   2024年5月,谢某甲与女友李某相识,李某因被谢某甲身份所吸引,两人于9月底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李某对谢某甲深信不疑。   2024年10月10月6日深夜,谢某甲与女友李某入住了一家宾馆,李某无意中看到了谢某甲手机有与其他女子的暧 昧聊天记录,还有拍摄她自己与谢某甲发生 关 系的视频。   震惊之余,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她急忙用自己的手机拍摄这些证据,试图保留真相。   谢某甲很快察觉了李某的行动,勃然大怒,一把抢过李某的手机,并连同自己的手机一起夺走。   凌晨时分,谢某甲趁着夜色,将李某的手机扔进了一个湖中,手机鉴定价值为5800元。   事后,他通过微信告诉李某,手机已无法找回,甚至假意提及找打捞队无果,但李某不相信,报了警。   10月8日,谢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面对审讯,谢某甲如实供认了伪造证件、欺骗女生、拍摄视频,以及扔掉手机的行为。   案发后,谢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李某6000元,试图弥补部分损失。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罪对谢某甲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院指出,谢某甲为了掩盖自身拍摄不 雅视频等不法行为,抢走并丢弃李某手机,具有明显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58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即通常为5000元以上。   法院认为,谢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院指出,谢某甲为骗取女子信任,通过他人伪造了加盖有两所大学印章的学生证各一本,后经该两所大学核实,证件上所载信息均系虚假。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伪造学校印章,制作虚假的学生证,严重破坏了社会对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制度的信赖,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认为,无论谢某甲是否利用该假学生证实施了后续的诈骗,其伪造印章的行为已独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院进一步指出,谢某甲为配合其“研究生”人设,通过他人伪造了一张出生日期为2001年的身份证,并变造了两张出生日期分别为1995年和2001年的身份证。   法院认为,谢某甲伪造和变造身份证行为,破坏了居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   基于上述,法院认为谢某甲所犯三罪,侵犯了三种不同的法益,构成独立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考虑了谢某甲坦白、认罪认罚以及退赔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外,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谢某甲拍摄不雅视频并在微信群分享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但其行为属于偷拍他人隐私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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