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我多看了一眼,你怎么还把花盆抱走了?快放下,这里有监控!” 广东惠州,小王与女友小李路过街边商铺时,小李被门口摆放的一盆鲜花吸引,忍不住多打量了几眼并随口赞叹“真好看”。小王见状立刻表示要把花送给女友,不等小李反应便抱起花盆转身就走。 (来源:法治进行时) 小李看着男友小王怀里的盆栽,又急又气地劝阻。但小王却满不在乎固执的还是将花拿走了,小李发现商铺装有监控,反复提醒男友“这样不对,会被拍到”,但小王丝毫没有停手的意思,执意将花盆带回了家。 商铺店主发现鲜花丢失后,通过监控很快锁定了小王的行踪,随即联系双方沟通。面对店主的质问,小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坦言自己只是想讨女友欢心,没考虑到后果。店主查看鲜花价值后表示,这盆花仅售十余元,金额太小“没法立案”,最终在警方调解下,小王向店主道歉并赔偿了损失,才平息了这场纠纷。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1. 刑事立案标准:数额未达标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需满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才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起点,各省可根据本地情况调整标准。本案中,鲜花价值仅十余元,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 治安处罚范畴:盗窃行为虽小仍属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店主所有的鲜花抱走,已构成盗窃行为,即便数额较小,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决定。 3. 民事责任:需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小王无权占有店主的鲜花,即便未被追究行政责任,也需承担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小王的赔偿行为正是对这一民事责任的履行。 对此,你怎么看? 冬日生活打卡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