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14岁男孩留下一封遗书后,从自家10楼窗户一跃而下,两名保安在巡逻过程

辨案析历 2025-11-28 17:56:55

河南许昌,14岁男孩留下一封遗书后,从自家10楼窗户一跃而下,两名保安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了躺在草坪上的孩子,孩子还有意识,口齿不清说自家住在401户,保安以为他只是喝醉了,没有多想便将他扶到4楼门口便离开了。万万没想到,4个多小时后家长才找到孩子,紧急送医后,孩子抢救无效去世。家长天瞬间塌了,他们认为保安当时没有叫120,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要不然孩子还有救。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的判决亮了。 2010年出生的男生赵某,本该在校园里无忧无虑成长的他,谁知却遭遇了不幸。 去年11月17日下午,14岁的赵某心里不知承受着多大的痛苦,他留下了一份遗书,毅然决然从自家10层窗户纵身跳下。 当天18时许,小区保安孙某和李某巡逻过程中,在楼下的草坪里发现了赵某。 孙某打开闪光灯看了看孩子的情况,发现赵某虽然躺在草坪上不能动弹,但人还有气,而且还有一点意识。 孙某就俯下身子,询问赵某是几号楼几单元的,赵某回应是5号楼2单元的。孙某又问是几楼,赵某口齿不清地说“401”。 孙某还问小孩要不要给他打110、120,赵某都摇摇头,并且明确说不需要。 地上没见血,两个保安也没多想,以为这孩子到了叛逆期了,瞒着家长偷偷喝醉了。 于是,他两就把赵某架到了401这户人家门口,没有把孩子送进门,也没有敲门叫人出来接,直接就离开了。 当时,他们可能觉得把孩子送到“家”就没事了,完全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另一边,赵某的母亲找不到孩子,心急如焚,问遍了老师同学都没见人,直到当晚9点30分左右,才在4楼找到了儿子。 看到儿子这副模样,她心都碎了,9点50分左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很快,孩子送到了医院,但不幸的是,10点54分,医院就宣布赵某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母亲当时天都塌了,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说没就没了,眼前一黑,差点瘫倒在地上。 赵某父母悲痛欲绝,同时觉得很愤怒。他们认为,保安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及时报警或者给孩子叫救护车,而是把他当喝醉扔到四楼。 从保安发现孩子,到自己找到孩子,这中间过了4个多小时,导致孩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要是当时保安及时报警,孩子或许还有救。 而且,自己家住在10楼,赵某父母分析,当时孩子意识不清,表达不清,实际想说的是1001,结果保安听成了401。 物业和保安都失职了,没尽到妥善协助和保安的责任,必须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于是,赵某家属就将物业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场所,保安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其巡逻及救助行为属于履行职务。 保安发现赵某无法动弹,仅因无血迹就主观判定其醉酒,未核实居住信息,也未无视坠楼可能存在的内伤风险,未履行报警、叫救护车的基本救助义务,反而草率将赵某放在陌生住户门口离开,直接延误3个多小时的最佳抢救时间。 这明显属于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需为此过错承担对应责任。 赵某仅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且实施了轻生行为,这侧面反映出其父母未能及时察觉孩子的心理危机并进行疏导干预,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 家属无法证明自身尽到充分监护义务,所以家属需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轻生行为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这是其自身主动实施的行为。 同时家属拒绝解剖导致无法确定死亡直接原因,无法证实物业过错是死亡主因。 综上,一审法院酌定让物业方承担相关损失的30%。 物业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结合各方过错行为,判决物业方赔偿金是合理的。 所以,二审法院判决物业方赔偿男生赵某家属损失254027.4元,还有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26902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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