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塌了,安徽安庆,女子把情人带到租房,跟他发生关系后,当晚两人相拥而眠。 谁料,半夜 12 点,女子醒来发现情人口吐白沫、翻白眼,脑袋耷拉着,怎么叫都不应。 女子吓坏了,赶紧叫醒她儿子,母子俩轮流给情人做人工呼吸、心肺复苏,并拨打急救电话。 可情人被送医后还是不治身亡,家属告上法庭,向女子索赔 37 万,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37 岁的王女士在安庆城区租房独居,与 43 岁的陈某保持婚外情关系已有一年。 10 月的一个周末,陈某从邻县驱车赶来赴约,两人在出租屋内共进晚餐,期间饮用了少量啤酒。 当晚 11 时许,两人发生亲密关系后相拥入睡,王女士并未察觉陈某有任何身体不适。 午夜 12 时,王女士惊醒时发现陈某呼吸停止、意识丧失,面部出现异常症状,她立即叫醒同住的 17 岁儿子。 少年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通话记录显示报警时间为 00:03,接线员同步指导基础急救措施。 母子二人轮流为陈某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过程持续约 18 分钟,直至 00:21 救护车抵达现场。 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陈某生命体征微弱,随即展开专业抢救并送往医院,途中持续进行心肺复苏。 医院急诊记录显示,陈某抵达时已无自主呼吸和心跳,经近 40 分钟抢救,于凌晨 1 时 05 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尸检报告明确陈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为潜在基础疾病。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指出,陈某的猝死属于自身疾病突发导致,与亲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报告同时提到,陈某未向王女士告知自身心脏病史,事发前无明显诱发因素,饮酒量未达到中毒标准。 这一结论成为后续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事实依据。 陈某家属在悲痛中提出赔偿要求,认为王女士作为出租屋提供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他们主张,王女士明知陈某长途奔波仍与其饮酒,且未及时发现身体异常,应对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家属核算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37 万元,多次与王女士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 庭审中,家属提交了陈某的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及相关费用票据,坚持要求全额赔偿。 王女士在法庭上提交了 120 报警记录、医院抢救证明及儿子的证言,辩称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她表示,事发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警,不存在延误救援的行为,陈某的死亡完全是意外。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私人出租屋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 “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 律师强调,道德过错不能等同于法律责任,婚外情与死亡结果之间无必然联系,不应以此加重王女士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因果关系、过错认定、救助义务。 法官明确,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陈某的死亡是疾病突发导致,王女士的行为未直接诱发死亡,两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过错,王女士虽存在婚外情的道德瑕疵,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陈某死亡的行为。 从救助义务来看,王女士在发现异常后及时报警并实施急救,已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救助标准。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 37 万元的全额索赔请求,判令王女士支付 3 万元补偿款。 判决书中提到,陈某在王女士的出租屋突发疾病身亡,其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客观存在。 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结合事件背景和双方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而非侵权赔偿。 法官特别说明,3 万元补偿不代表王女士存在侵权过错,仅为平衡双方利益的合理处置。 案件最新进展显示,王女士已按判决向陈某家属支付 3 万元补偿款,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当地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类案件的核心是区分 “侵权责任” 与 “公平补偿”,不能混淆道德评价与法律责任。 法律人士补充解读,若王女士存在延误救援、隐瞒病史等过错,或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本案中其已尽到必要义务。 这一判决既尊重了法律事实,又兼顾了情理,为类似突发疾病死亡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 事件落幕留给各方深刻教训,婚外情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引发不可预知的风险。 对于个人而言,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在亲密关系中保持必要的安全警惕,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 作为场所提供者,即便非经营性质,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而家属在遭遇不幸时,应理性主张权利,赔偿请求需基于法律事实和因果关系,避免不合理诉求。 这场悲剧最终以 3 万元补偿画上句号,也让更多人明白,成年人的每一个选择,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信源:男子与情人发生关系后当晚猝死,家属为何只获赔3万?-中华网热点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