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反家庭暴力,把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也就是事实婚姻。那具体什么条件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如果同居没有明确的条件,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尤其是对女性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 一,婚前同居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关系松散,分手相对自由。一旦被法律认定为“家庭成员”,分手就不再是两个人的私事,而带有了一定的“离婚”性质。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除“家庭关系”,并处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使得分手变得冗长、昂贵且充满不确定性。 二,同居关系被法律“正名”后,外界(包括亲友和自己)更可能将其视为“家庭内部矛盾”,从而增加女性寻求帮助的心理负担,让她更倾向于忍耐和妥协。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受传统观念影响,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倾向于调解而非严厉执法,这可能会削弱对受害女性的保护力度。 三,如果同居关系结束后,女性开始新的恋情或婚姻,可能会被外界用看待“二婚”的眼光来评判。尽管法律上不是已婚,但拥有被认定的“家庭成员”历史,在未来的婚恋上被部分人视为有“事实婚史”,从而带来偏见。如果分手处理不当,与前同居伴侣在财产、债务上的纠纷可能会持续到其新的婚姻中,影响新家庭的稳定。 四,婚后发生性行为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本来未婚并没有这个义务,一旦成为家庭成员则有这个义务。如果不愿意或者敷衍性生活,则是冷暴力,成了违法行为,这一点多为女性吃亏。尽管现在有个别婚内强奸案例,可认定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如果不是家庭成员还好办,如果是家庭成员,认定难度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