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同一公交公司的两辆公交车发生碰撞,然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谁知保险公司

月鹿一鹿前进 2025-11-25 15:24:21

山东烟台,同一公交公司的两辆公交车发生碰撞,然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谁知保险公司竟以交强险不赔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为由拒绝赔偿。公交公司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行赔付义务。法院判了! 自家的车撞了自家的车,保险公司能不能赔?这事儿听着像个脑筋急转弯,但在山东烟台的一家公交场站里,还真就上演了这么一出“左右互搏”的闹剧。 按理说,只要车险买得足,磕碰都有得赔,可这家公交公司拿着两份独立的保单去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的一句“自家财产不赔”给堵了回来,甚至还把事故上升到了“司机故意”的阴谋论高度。 这事发生在2025年3月的一个早晨。司机张师傅像往常一样去启动他的大客车A,准备倒车出库上岗。或许是视角盲区作祟,也可能是那几秒钟走神,这个倒车动作没控制好,“砰”的一声,结结实实怼上了后面停着的另一辆大客车B。 当时那辆B车也是倒霉,还没发车呢,挡风玻璃就先“阵亡”了,稀里哗啦碎了一地。这下热闹了,肇事的张师傅慌忙下车查看,被撞车的司机李某也围了过来。虽说两人是同事,李师傅也没少调侃几句,但交警来了还得公事公办:张师傅全责,李师傅无责。 原本以为就是个简单的定损理赔流程,毕竟两辆车都买了交强险,也就是通常说的“强制性责任保险”。B车定损修玻璃花了2600元,公交公司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这钱理应由保险公司出。谁知理赔申请递上去,保险公司的态度强硬得很。 理由乍一听还挺唬人:这两辆车都是你们公交公司的固定资产,投保人也是你们,这就好比左手打了右手,既然受损的也是“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那就不属于“第三者”的赔偿范围,保险条款里没这义务。 更让人上火的是,为了拒赔,保险公司还琢磨出了第二层意思。他们觉得张师傅是个常年开公交的老司机了,怎么会在场站里犯倒车撞静止车辆这种“低级错误”?于是保险公司抛出了一个怀疑:这怕不是为了骗保或者泄愤,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吧? 要是故意行为,哪怕是一分钱也是不用赔的。这一下就把性质变了味,不仅不赔钱,还得扣个帽子。公交公司一听这话哪能忍,明明是司机一时疏忽的意外,怎么就成了蓄意破坏?双方就在这这“自家人不赔”和“故意碰瓷”的争执中谈崩了,最后直接闹到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了法庭,这就不仅仅是两辆车的事儿了,而是得掰扯清楚这“交强险”到底保的是什么。保险公司的逻辑是基于“人”——也就是投保主体,认为既然所有权归同一个老板,就不存在外部受害人。 但法院审理的角度完全不同,法律视角下,交强险的核心是“车”而不是“人”。按照法规,每一份交强险合同都是对应一辆具体的机动车,是“一车一保”的独立契约。 这就好比,虽然两辆车的“金主爸爸”是一个人,但在那一瞬间的交通事故时空里,它们是完全独立的个体。当时A车动起来了,它就是肇事方;B车停在那里没动,它就是纯粹的受害者。 既然张师傅和李师傅是两个不同的驾驶员,A车对于B车来说,就构成了那个“外人”。所以,在那个特定的事故场景下,被撞碎玻璃的B车,身份确确实实就是那个“第三方”。 不能因为老板是同一个,就抹杀了这种法律上的侵权与被侵权关系。 至于保险公司质疑的“故意制造事故”,在法律面前是要讲证据的。不能因为司机经验丰富就不许人家失误,既然在庭审现场保险公司拿不出张师傅蓄意撞车的实锤证据,这个恶意推测自然就站不住脚。 谁家公交公司会闲得无聊为了两千块钱,专门让两辆运营的大巴在自家院子里对撞玩?这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常情。 说到底,交强险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大街上给受害者一个兜底的保障,不管是撞了路边的灯杆还是撞了自家公司的另一辆车,损失是客观发生的。 要是这也被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那“分散风险”的保险意义就被架空了。最后,法院依据那个“一车一保”的独立性原则判了下来:虽然两车同属一家公司,但这赔偿还是得给。 不过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是有个限额的,虽然玻璃修了2600元,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2000元。公交公司虽说自掏腰包补了600块的差价,但这个理儿,总算是给争明白了。 信息来源: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受损车辆属交强险保障的“第三方”,应该赔! 2025-11-24 08:05·大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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