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23岁,是名研究生。她把父亲告上法庭,称对方不继续支付自己的生活费和学

芹姐说法 2025-11-20 20:42:04

河南,女子23岁,是名研究生。她把父亲告上法庭,称对方不继续支付自己的生活费和学费,父亲则称自己年岁大了,在大学期间自己都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现在女儿已经23岁了,自己无力再承担额外的费用,所以商量停止支付,结果女儿不答应。 女子特别聪慧,读书的时候成绩非常优秀,考大学那简直是轻取。 反倒是父母让女儿操心,因为当她考上大学时,父母就生气,离婚了,也就是在等着她考上大学,两人就分开。 女儿非常痛苦,不过她也非常感谢父母能体恤她读高中的不易,硬是憋到了她读大学,他们才分开。 不过父母都非常爱女子,并不因为两人离婚了就对她不管不顾,反而是商量在读大学期间,双方都给予女子经济上的支持。 虽然女儿跟着母亲,但是父亲也履行着自己的承诺,不管再苦再累,每个月都会按时给女儿支付2000元钱,并且另外的学杂费又是单独支付。 女儿也特别感恩,读书更加认真,直到大学毕业后,她还想着考研,到时候能够找到更好的工作,孝敬二老。 可是父亲对此已经有点迟疑了,他也想过不再支持女儿,因为协商的就是大学期间给予女儿资助,并没有说过读研还要出钱。 不过他觉得是自己的女儿,还能说什么呢?她考上研究生是好事,于是又硬着头皮资助了一年。 但是第二年的时候,父亲的身体也不好了,工作收入也降低了,开销反而增加,所以他就找到女儿和前妻商量,是不是能够不再给予女儿费用。 女儿也不是不通情达理的人,于是便静下来找到妈妈协商,妈妈思考再三,自己一个人的收入难以支撑女儿读研的费用,所以不答应。 最后,女儿还是希望父亲再支持自己两年,因为在这两年她确实没有收入,确实需要父母的支持。 但是父亲既然已经说出了自己的难处,他也不怕女儿多心,直接说道:我确实是没办法了,你看我都这把年纪了,上有老下有小,我自己身体也不好,如果再按照之前的那种方式支付,我确实连饭钱都没有。 女子当然不同意了,因为她也考虑到自己,如果父亲不支持自己,她哪里来的经济来源呢? 虽然女儿不同意,但是父亲也实在拿不出钱,即便女儿多次催促,父亲也没能给予,因为他确实拿不出来。 最后,女儿直接把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继续支持自己读研,父亲也说出了自己的实情,希望法官能够站在自己的角度体恤一下。 结果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女儿已经23岁了,已不再是需要必须资助的人群,因此驳回了女儿的所有诉讼请求。 大家也觉得,即使这样,也不应该把父亲告上法庭,这样怕是两父女的感情就会出现裂痕。 但也有人觉得,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也好,把事情摆在明面上,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免得大家都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问题,反而不利于关系的调和。 一、女子23岁,非未成年人且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事件中,23岁已远超18周岁的成年标准,不属于“未成年子女”;其就读的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且无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认定。 因此,女子无法律依据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父亲的抚养义务已因子女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而终止。 二、父亲因无收入、身体患病停止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父亲此前支付费用是基于亲情的自愿资助,非法定义务。其因身体患病、收入降低导致无力负担,属于客观经济困难,并非恶意拖欠。 从公平原则来看,要求父亲在自身生存受影响的情况下仍承担费用,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院自然不会支持该诉求。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 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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