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教授夫妻俩退休后跟儿子儿媳无法共同生活,想买房单过却无购房资格。想借儿子名字买房,但要把孙女名字加上,老教授夫妻俩后,双方到公证处签署借名买房协议。花600万购置别墅后,老教授夫妻俩赶紧卖掉2套房产,想要在办理新房房证前把产权更回来,儿媳却拒绝代替孙女签字。老教授夫妻无奈俩把儿子儿媳和小孙女告上法庭,要求产权变更回来。岂料法院判决后,老教授夫妻俩以及儿子儿媳分别办理离婚。 70岁的王教授退休前是三甲医院的护理部主任,退休后和老伴就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安享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本来计划的很完美,但事实却事与愿违。儿子儿媳经常发生争吵,起初王教授夫妻俩还劝劝,后来也劝不动了,也不想劝了,就想着能安安静静过日子就行。 于是王教授和老伴商量,搬出去单过。考虑到租房不合适,也想要晚年的日子不再过得紧紧巴巴的,想要在郊区换个别墅住,空气和环境会好不少。 但是王教授早些年就购置了3套房产,要是再想买房就只能借其他人的名义购置。 恰巧王教授相中了一套别墅,性价比不错,虽然得掏600万购置,但他觉得很值得,于是就找到儿子商议借名买房的事。 儿子自然是同意的,但却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要在房本上加上女儿的名字,也就是王教授小孙女的名字。按照儿子的说法,是为了哄老婆开心。 王教授深知儿子和儿媳的状况,反正是为了哄儿媳妇开心,就答应了下来。 从2023年准备买房,到2025年彻底搬入新家,王教授和老伴两个人费尽心力,期间还和儿子到公证处签署了借名买房的协议,以便日后有个证据。 别墅也住上了,王教授和老伴就打算卖掉2套房子,这样就可以恢复购房资格,正好别墅的房产证还没有办,就可以和儿子把产权变更回来。 儿子同意签字,但是因为房产证上有小孙女的名字,作为监护人的儿媳妇也需要签字才可以进行产权变更。 就在这时儿媳妇不同意了,拒绝签字。 王教授千算万算,就是没想到儿媳妇会在关键时刻掉链子。明明手里攥着借名买房的协议书,但儿媳妇就是不认可,就是不签字,王教授也没有办法。 一辈子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钱,不能被外人觊觎财产,于是一气之下就将儿子儿媳以及小孙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王教授手里握有儿子签署的借名买房的协议,协议书上已经明确表明,购房时的购买人写上儿子和小孙女的名字,是为了借名购置房产。 预定好在可以变更房产的时候,儿子和小孙女应配合王教授夫妻俩进行产权变更。 但是儿媳妇却迟迟不肯签字,违背了借名买房的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儿媳以及小孙女将房子的产权变更回来。 儿媳妇抗辩,之所以不签字配合变更房产证明,是因为王教授曾答应将房产赠与给孙女。 王教授如今反悔要把房产要回去,是王教授有错在先,儿媳妇不签字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被侵占,并不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确实有权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儿媳妇提供出王教授与孙女的聊天记录,以此证明王教授在购房时写上孙女的名字是一种赠与行为,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王教授无权进行变更, 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教授和小孙女的聊天记录是这样说的:奉贤房屋我们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给你爸与你妹妹。 根据王教授和孙女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教授已经将房屋赠与给儿孙。 一审法院判决,王教授花600万购置的个人房产,自愿赠与给儿孙,且产权已经发生转移,无法申请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一出,王教授老伴和自己闹离婚,因为一审时未追加老伴参与诉讼,王教授的老伴认为王教授要独吞房产。 儿子儿媳也因此起诉离婚,甚至连孙女都在法庭上指证王教授的老伴是在索要房产,让王教授和老伴十分寒心。 王教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毕竟都是家里人,能调解解决是最好的办法。 主审法官提出方案,房产由王教授和老伴以及小孙女各占一半,王教授和老伴不同意。 后来王教授提出方案,给小孙女5%的房产份额,承诺小孙女未来孝敬长辈,会留下可继承的财产,但是儿媳妇不同意。 本是王教授和儿子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就因为加了个名就变成了赠与,而且还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佐证自愿赠与的事实依据。 只有王教授拿出更多的证据证明,加名并非是赠与,要不然很难会把房子拿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