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与女子网上相识后结婚,然而婆媳矛盾、信任危机让这段关系岌岌可危。七年间,两人两次离婚又复婚,感情在分分合合中消耗殆尽。万万没想到,男子长期积怨,萌生杀念,在妻子洗澡时,将热水器不锈钢管接通电源,导致妻子当场触电身亡。案发后,男子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判处死刑,而14岁的女儿含泪写信给法院为父求情。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 据悉,2010年,杨某与尹某通过互联网相识相恋,很快步入婚姻殿堂。谁曾想,这段始于“网恋”的婚姻,却因婆媳矛盾、信任危机等家庭琐事逐渐破裂。 婚姻初期,两人曾有过甜蜜时光,婚后先后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出生于2011年。 自2014年起,尹某与杨某父母因生活习惯、经济问题频繁争吵,婆媳关系持续紧张。 而在杨某看来,妻子可能是有外遇,才会对其父母态度轻视。 2014年12月,两人首次离婚,但不到一年后复婚。 2017年4月,他们再次离婚,后又复婚,并于2021年生下一个儿子。 期间,杨某曾因情绪低落就医,医生建议“家庭关怀”,但尹某在某次争吵中,曾说“你想死找个旮旯死去”,这句话深深刺激了杨某,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2023年3月,杨某萌生要杀害妻子的想法,经过深思熟虑,趁着尹某在自家卫生间洗澡时,杨某趁此机会进入厨房,用电线将热水器的不锈钢管接通电源。 电流通过水流传导至尹某身体,她当场触电昏迷。 杨某随后将尹某移至卧室床上,试图制造自然死亡的假象,但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尹某因电击导致心脏骤停,最终死亡。 次日清晨,杨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 途中,杨某打电话给堂姐,委托她抚养儿子,并将女儿托付给亲戚。 警方立案后,调查确认,杨某事先准备了电线工具,且热水器金属管上有明显人为接电痕迹。尸检报告显示,尹某的死因系电击所致,与杨某供述一致。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杨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庭审中,14岁女儿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信件,信中描述了父亲日常“温和勤劳”,并恳求法院“让爸爸早日回家陪伴成长”。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指出,杨某因婚姻矛盾长期积怨,对被害人尹某产生怨恨,其本人供述中明确提到,因被尹某言语刺激,产生了杀 死她的想法,想趁尹某在家洗澡时电 死她。 杨某“电 死她”这一表述,清晰地表明其主观上追求的是被害人尹某死亡的结果,而非仅仅伤害或恐吓,不同于伤害的目的。 杨某选择在尹某洗澡这一特定时机,采取将热水器不锈钢管通电这一特定手段,该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隐蔽性,足以致人死 亡,这进一步印证了其杀人故意。 而正是因为杨某实施了接通电源至热水器钢管的行为,才导致尹某触电身亡。 这说明,杨某的行为与尹某触电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杨某犯罪事实有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电线等物证等以及杨某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控罪意见,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进一步指出,杨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这体现了其悔罪态度,节约了司法资源,构成了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事由。 公诉机关据此提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建议,具有法律基础,且无明显不当。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法院认为,虽然刑法中未明文规定“被告人子女状况”为法定量刑情节,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之一,要尽可能在量刑时做到对其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次生伤害降至最低。 基于此,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给予杨某在死缓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有人说,法不容情,对于杨某的预谋杀 害妻 子的行为,主观恶性极强,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理应判处死刑,自首认罪不足以成为‘免死金牌’,法院的判罚明显过轻? 也有人说,法律从来不是复 仇工具,也有温情一面,留下这个父亲的生命,是为两个孩子留下最后的精神寄托,值得点赞。 对此,您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