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一男子是某民办高三的体育老师兼班主任,女学生来办公室请假时,男老师以“看看你多重”为由突然多次抱起。惊慌未定,男老师又将女生带至校外公园,以指导铅球动作为名,进行了身体触碰。女学生没有隐忍,在家长陪同下报了警。警方介入后,发现此前已有两名女生因类似遭遇而选择退学,同样被男老师以“称体重”或“帮忙抹药”等借口,在反锁的办公室内触碰了隐 私部位。结合监控与多人证言,警方对男教师处以行政拘留7日,校方随之将其解聘。然而,男老师坚称自己因“过于负责”而被误解,声称委屈并计划申请复议。而受害者们则认为,如此轻罚难抵其过。 据悉,高三学生小娟(化名)在一所民办高中,班主任王某(化名)是一名体育老师。 王某平时对学生要求严格,常以“负责任”自居,但谁也没想到,这种“负责”却成了伤害学生的借口。 2025年9月21日,小娟因为请假事宜去了王某的办公室,办公室原本有三名老师办公,但巧合的是,另外两名老师都不在,只有王某一人。 小娟后来回忆,当时王某先是闲聊了几句,突然话题转到她的体重上,嘴里说着:“看看你多重?” 不等小娟反应,王某就直接将她抱了起来,小娟感到一阵惊慌,身体僵住了,没敢反抗。 王某放下她后,又说要“再抱一次”,小娟这才下意识地后退,借口有事想离开。 但事情并未结束,王某以“继续讨论请假”为由,将小娟带出校园,来到附近的一处公园。 在那里,王某提出要指导小娟练习铅球动作,尽管小娟并非体育特长生,过程中,王某以调整姿势为名,多次触碰她的身体隐 私部位。 小娟心里不安,但碍于老师的权威,她只是默默忍受。 事后,小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联系了曾经的同班同学晓惠(化名),发现其也有类似经历,王某以“帮忙整理花束”等为由,摸到了她的腿和腰部。 晓惠当时不敢声张,只偷偷告诉家人,家人给她买了一个儿童电话手表以防万一,但最终她因“看到王某就恶 心”而选择退学。 晓惠鼓励小娟:“这次一定要说出来,不能再忍了。” 小娟的哥哥恰好在广东工作后回老家探亲,得知此事后,他坚定地支持妹妹报警。 9月21日当晚,小娟和家人一同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并在校内直接报警。 警方介入后,除了确认了小娟被伤害的事实外,又发现另一名已退学女生小茹(化名),和晓惠的情况一样,但两人此刻都愿意配合调查。 9月24日,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案件曝光后,学校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王某否认指控,认为被误会,很委屈,打算申请复议。 然而,小娟和她的家人认为,7天行政拘留处罚过轻,也打算复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王某的行为是出于教学必要的正常肢体接触,还是具有主观故意的猥 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 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王某在只有师生二人的办公室内、在反锁门的办公室内、在校外公园等地点,实施了借口“看看你多重”并抱起、“指导铅球动作”中触碰隐 私部位、“帮忙抹药”并反锁门继而触碰身体等行为。 这些行为脱离了教育工作的正常范畴,具有明显侵 害性,已经符合违法的特征。 而晓惠和小茹因无法忍受而选择退学,小娟的被迫报警,这直接证明了王某的行为对她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实际损害,这绝非“负责任”教师会导致的后果。 所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违法,在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上具有高度合理性。 2、王某被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是否过轻? 在治安责任层面,如王某的违法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时,最高可以处15日拘留。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根据现有信息,未使用明显的暴 力或胁 迫手段,小娟等被害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且未报告造成直接身体伤害。 公安机关可能在裁量时,将其归于一般恶劣情节,而非特别恶劣,在法定5-10日区间处罚,并无明显问题。 不过,王某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照顾的特殊职责,其利用这种信任和权威地位实施侵 害,且行为对象为多名高三女生,从重处罚亦有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一方面,受害人是高三学生,年龄应该是已满14周岁,不符合猥 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王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没有证据显示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较难证明其身份等达到强迫程度。 3、无论是王某,还是小娟的家属,如认为处罚过重或过轻,均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已维护自身权益。 小娟家属如认为王某涉刑事犯罪,亦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不受理,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