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电商老板驱车300公里赶来讨说法,因为没有客户详细地址,举着手机大声询

厚广说法 2025-11-04 21:56:30

山东济宁,电商老板驱车300公里赶来讨说法,因为没有客户详细地址,举着手机大声询问小区的路,“你们小区有位20多岁的姑娘,网购貂皮大衣用水洗报废后退货,麻烦知情者帮忙联系一下。”   (来源:法治进行时)   事情要从一周前说起,李先生经营的皮草店通过电商平台售出一件貂皮大衣,收货三天后,买家王女士以“款式不符”为由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可当李先生收到退回的包裹时,当场傻了眼:大衣绒毛结成硬块,皮质严重缩水变形,袖口收缩得只剩巴掌大小,显然经历过水洗处理。   李先生立刻联系王女士核实,对方却否认人为损坏,坚称退货时商品完好,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随后申请平台介入,这才有了李先生跨省追讨的一幕。   老板李先生表示这件大衣价值近万元,现在缩水变形得像块破布,我一定会维权到底。   “貂皮大衣的护理标签上明确写着‘严禁水洗、只能干洗’,就算是普通消费者也该知道皮草不能沾水吧?”李先生展示着商品详情页的护理说明和退货商品的照片,“我做这行十年了,一眼就能看出是水洗导致的报废,这根本不是正常使用会造成的损耗。”   目前,李先生已固定了商品损坏前后的对比照片、护理说明截图及与王女士的沟通记录,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3.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目前,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协调,小编在此提醒消费者:“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行使退货权利时需遵守基本诚信原则,妥善保管商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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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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