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周女士上班时去厕所方便,过了3分钟后,她感觉隔壁不太对劲,便拿手机从隔板下

芹姐说法 2025-10-30 20:09:15

上海,周女士上班时去厕所方便,过了3分钟后,她感觉隔壁不太对劲,便拿手机从隔板下缝隙一瞅,隔壁那男同事居然趴在地上,又是偷看又是拿手机偷拍!周女士直接冲出去把他堵在里头,然后找公司领导,要求解聘这个男同事。 结果,公司说招不着合适的人,一直拖着不处理。没过几天,这男同事又干起这龌龊事。周女士哪能忍,直接就报了警。民警把这男同事带走,拘留了10天。 周女士本以为这事就这么翻篇了,谁能想到,领导居然拐弯抹角地暗示周女士自己离职,这操作,真是让人惊掉下巴! 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事情是这样的,5月初,在某教培机构上班的周女士,上班时去厕所,3分钟后听到隔壁有人进去,却没有一点动静,用手机摄像头从隔板下缝隙查看,竟发现男同事趴地上偷看又偷拍,周女士将其堵住,找领导要求解聘该男同事,公司却以招不到人拖延。 周女士当场怒斥男同事,领导赶来协调,男同事赔了1万私了,这事当时算暂时压下去了。可谁能想到,8月份,这男同事又故态复萌,周女士这次学聪明了,拍下证据后直接报了警。 民警介入后,男同事被拘10天,这下总该老实了吧? 可拘留期满,周女士表示实在无法面对,领导却说要9月后再辞退他。 周女士无奈请假回避,家属去沟通,领导竟称要辞退男同事,周女士就得一起离职。 这领导的操作,简直让人摸不着头脑。 周女士休假回来,领导处处刁难,话里话外暗示她离职。周女士直接答应离职,还申请了劳动仲裁。 公司负责人这时候出来说话了,说第一次事发后招了4个人都不行,所以才又出事。 还说让周女士休假是带薪的,之前说的都是气话。可这话谁信呢? 周女士是被逼无奈,才离职的。 这男同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周女士的隐私权,还涉嫌偷拍他人隐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司一开始处理就不积极,后来还暗示周女士离职,这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周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要是想让周女士自己辞职,那就得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规定的。 可公司现在这种态度,明显是不想承担责任。 1,男同事,在厕所趴在地上偷看并偷拍周女士,严重侵犯其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从男同事的行为看,女厕所隔间,是女性专属的私密空间,男同事进入并实施偷看偷拍,肯定是不合适的。 男同事的行为,符合该条款中偷拍他人隐私的情形,且再次故态复萌,属于情节较重。所以民警将她拘留10天。 2,公司以招不到人,拖延解聘男同事,后来又暗示周女士离职,这种做法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男同事偷拍的行为,严重违反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本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公司未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还试图通过暗示周女士离职来推卸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 若公司想让周女士辞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积极处理问题、推卸责任的态度,损害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当周女士提出解聘男同事的合理要求时,公司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男同事再次实施偷拍行为,给周女士造成了二次伤害。 之后公司领导还拐弯抹角暗示周女士离职,称男同事离职,周女士就得一起离职,这种处理方式是在推卸责任。 如果公司想让周女士自己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公司存在迫使员工辞职的违法行为,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公司以各种理由刁难周女士,试图让周女士主动离职,却不承担应有的责任,这是不合法的。 每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利,不能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之事,作为用人单位,更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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