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残疾婴儿的妇女及不育妇女,不得以风俗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享有的继承权。 10月24日微信公众号"山西日报"刊发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9月24日修订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残疾婴儿的妇女及不育妇女。 第二十二条要求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明确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此外在财产权益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还强调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保护女性权 保护妇女权益 女性权益保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