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24岁专升本的女生网上认识了男子耿某,耿某追求女生被拒,但女生提出可以

梅姐说法 2025-10-16 22:11:43

辽宁沈阳,24岁专升本的女生网上认识了男子耿某,耿某追求女生被拒,但女生提出可以慢慢相处一下,当天女生想让耿某陪自己去参加面试,耿某同意一起去,当晚耿某多次求女生同住一间房被拒绝。第二天早上,耿某借送早餐强行与女生 发生了关 系,女生次日报了警,虽提供的淤青照证明力不足,但证据链条已形成闭环,耿某最终获刑。 (本信息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2024年初,24岁正读专升本的女生,在网络上认识了男子耿某,耿某一见到该女生,就像被勾了魂似的,立马开启疯狂追求模式,今天约吃饭,明天约看电影,一口一个宝贝地喊着,整天想着能和女生发展成恋人。 可女生面对这热乎劲,没急着答应,直接拒绝了耿某,不过也没把路堵死,说可以慢慢处处看,这耿某倒也没灰心,继续围着女生转。 2月29日,女生接到学校辅导员的面试通知,想着3月2号去面试,3月3号上完专升本课程就回来,想着一个人去有点孤单,她就想邀请耿某陪她一起去。 耿某一听,乐坏了,麻溜地买了往返高铁票,女生也挺自觉,把自己的车票钱转给了耿某。 3月2号上午,俩人顺利到了学校。女生去面试的时候,耿某在附近酒店订了个大床房,还把位置告诉了女生。 女生面试完,觉得这酒店离第二天上课的地方太远,就让耿某把大床房退了,之后两人找了家商旅酒店。 到了酒店,耿某又旧事重提,想和女生订一间房住,女生坚决拒绝。 没办法,俩人只能各自订房,各自付钱。 当晚8点到12点,耿某跑到女生房间外敲门想进房间,可每次都被女生挡在门外。 3月3日早上,耿某觉得机会来了,借着送早餐进了女生房间,一进去,他就变了脸,不顾女生拒绝反抗,又是亲又是摸,还伸手去碰女生的隐 私 部位。 女生使劲反抗,可力气小根本挣脱不开,后来女生说要喝水,耿某才松了手。 这时,他拿走女生房卡,回自己房间取饮料和计生用品,再次用房卡打开女生房间门继续想发生关 系,直到女生疼得一直叫才停下离开。 女生回到家后,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被性侵了,第二天,女生报了警,还提供了当时因反抗产生的淤青部位的照片。 3月5日,耿某被抓获,耿某也承认和女生发生了关 系,但他却拒不认罪,他认为自己女生是情侣关系,是自愿发生关 系的。 虽然女生提供的照片是单方提供的,且都是局部的照片,并不是民警侦查时获取的,证明力有不足之处,没有被采纳。 那么,以法律角度该如何看这事? 1,耿某是否构成强 奸罪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根据《刑法》规定,强 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关 系的行为。 本案中,女生多次明确拒绝耿某的同房要求,包括拒绝同住一间房、拒绝进入房间,甚至在耿某进入房间后用反抗、呼救等方式表达拒绝。 耿某却无视这些拒绝,通过压制身体、拿走房卡等手段强行发生了关 系,显然违背了女生的真实意愿。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强 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构成要件。 2,耿某是否采取了暴力或其他手段? 刑法中的“其他手段”不仅包括物理暴力,还包括利用妇女孤立无援的状态、灌醉、下药等使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本案中,耿某先是通过敲门、长时间逗留等方式制造心理压力,后又利用送早餐的机会进入房间,拿走房卡切断女生的逃离途径,最终通过压制身体、捂嘴等行为使女生无法反抗。 这些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外伤,但已构成对女生身体自由和性 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属于刑法中的“其他手段”。 3,耿某的辩解是否成立? 耿某称与女生是情侣关系、发生关 系是自愿的,但法律上情侣关系并非强 奸罪的免责事由。 判断是否违背意志,关键在于发生关 系时女方是否自愿。 本案中,女生与耿某认识时间短,多次拒绝建立恋爱关系,且自行承担费用、拒绝亲密接触,均表明其对耿某有防备心理。 事发后女生立即报了警,而且有情绪异常等表现,也进一步印证了其非自愿性,耿某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应被采纳。 4,从证据角度看,本案虽未采纳淤青照片,但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被害女生陈述稳定清晰,耿某第一次供述也印证了关键事实。 女生提供的淤青照,因是单方面提供局部拍摄且非民警侦查获取,证明力不足未被采纳,但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清晰还原了事件经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的证据,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耿某多次求同房被拒,仍借送早餐强行与其发生了关 系,明显违背女生意愿,采取暴力手段,符合强 奸 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耿某利用女生孤立的状态,采取压制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关 系,最终,以强 奸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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