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小伙追求一女生过程中,受对方邀请陪同对方前往异地参加面试,并在当地住一

律安说法 2025-10-16 19:35:12

辽宁沈阳,小伙追求一女生过程中,受对方邀请陪同对方前往异地参加面试,并在当地住一晚。期间,小伙在酒店里,借送早餐之际进入女生的房间与女生发生了关系。结果,次日,女生报警称被小伙强奸,虽然小伙辩称与女生系情侣关系、自愿发生关系。但是小伙还是悲剧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1月,小伙耿某在网上与一名24岁正在上专升本的女学生结识。 因中意对方,随后,耿某又是约对方吃饭,又是约对方看电影,并在聊天中对女生亲昵称呼,直言希望与女生发展为恋爱关系。 女生明确拒绝,但也没有彻底断了耿某的念想,表示希望与耿某慢慢相处。 2024年2月29日,女生接到学校辅导员面试通知,女生计划3月2日参加学校面试,3月3日上完专升本课程后返回,并邀约耿某陪同自己一起前往。 耿某闻言欣然答应,并为两人购买了往返的高铁票,不过,随后,女生将其本人的车票款转给了耿某。 2024年3月2日上午,耿某陪同女生到达学校。在女生参加面试期间,在附近酒店预订了一间大床房,并告知女生酒店地点。 女生表示酒店离自己第2天上课的地点远,于是耿某又把预订的大床房退订。 女生面试结束后,和耿某一起来到一商旅酒店。 耿某再次提出与女生预订一间房同住,不过被女生拒绝。 随后,二人分别预定房间入住,并各自支付了房费。 当日晚8时至12时期间,耿某数次到女生的房间外敲门、长时间逗留、徘徊,欲进入女生的房间,均被女生拒绝。 2024年3月3日上午,耿某借给女生送早餐之机进入女生所在的房间,而后在女生房间内,不顾女生的拒绝和反抗,以身体相压制对女生亲吻女生、并动手动脚,触摸女生的隐私部位。 女生无力反抗,提出要喝水,耿某放开女生,取走女生的房卡,回自己房间取饮料和事先准备好的计生用品后,用房卡开门再次返回女生所在房间,继续与女生发生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女生依旧不停地反抗,耿某直到听到女生因疼痛持续叫喊,才停手,离开女生的房间。 当日,女生上完课后与耿某共同返回。 女生回到家中后,意识到其被耿某性侵,于次日至派出所报警。女生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还提交了上臂、腿部等产生淤青照片,称是反抗过程中造成的。 2024年3月5日,警方将耿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耿某不否认与女生发生了关系,也承认女生有反抗,但是拒不认罪,辩称与女生系情侣关系,系自愿发生关系。 虽然如此,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还是以涉嫌犯罪,对耿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耿某依旧拒不认罪,坚称与女生系情侣关系,系自愿发生关系。 耿某的辩护人也认为耿某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了! 法院认为,女生提供的照片系女生单方制作、提供的,且均为局部照片。该证据并非警方侦查获取,证明力不足,不予采纳。 不过在案证据显示,耿某与被害女生相识时间不长,耿某曾数次提出与被害女生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均被被害女生明确拒绝,被害女生希望双方慢慢相处。 被害女生虽邀约耿某陪同来沈阳,但从被害女生自担出行及食宿费用、拒绝与耿某同住、拒绝耿某进入其房间等行为表现反映出,被害女生与耿某交往不深,对耿某存在防卫心理,排斥与耿某亲密接触。 相反,耿某在事前准备避孕套、预订一间房、到被害女生房间外敲门、长时间逗留等行为反映出,耿某一直在为达到与被害女生发生关系的目的创造条件和机会。 上述事实,有被害女生的陈述、耿某的供述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事前耿某与被害女生并未建立恋爱关系,在耿某向被害女生发出性请求后被害女生不接受。 事中,耿某借送早餐之机进入被害女生房间后,不顾被害女生的反抗,以身体相压制对被害女生实施亲、摸等侵犯行为。在被害女生基于自然生理原因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耿某趁机与被害女生发生关系。上述事实,被害女生在警方的陈述清晰、稳定,耿某在警方的第一次供述亦能对前述事实予以印证。 事后,被害女生因被侵犯身体产生不适,情绪异常。耿某对被害女生进行安慰、向其道歉。 上述事实,有双方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耿某自行制作的备忘录予以证实,能够证明耿某具备基本的性常识,对与被害女生发生实质性性行为存在明确认知,本案已达到既遂标准。 被害女生回到家中意识到自己被耿某侵犯,在第二天先拨打报警电话,后自行来沈阳报案,警察通知其父母到沈阳将其接回,路上其情绪低落、哭泣、不说话,上述事实有相应的书证及其父母的证言予以证实,其被性侵后的表现和报警行为符合其生活阅历、性格特点,不存在诬告陷害耿某的可能。 综上,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已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证明耿某违背被害女生的意愿,采取暴力和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女生发生关系的犯罪事实。最终以犯强奸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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