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通,女子外出打工,认识一男子,俩人聊的火热,还想着帮别人牵线搭桥,4个人约好一起去吃饭,喝了2瓶白酒。吃完饭,还觉得没尽兴,两男子又来到女子出租屋继续喝酒,之后,朋友离开。女子和男子发生关系,男子半夜口渴,喝完水躺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早上,发现女子没了呼吸,男子赶紧给2名同饮者打电话,同时也通知了女子丈夫。事后经协商,三人支付女子丈夫9万元,写下11万欠条,之后欠条迟迟未兑现,女子丈夫和子女把三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却出乎意料! 都说酒是粮食精,越喝越年轻,但有时候,这杯粮食精也可能变成催命符。 林女士把两个孩子交给丈夫照顾,外出打工贴补家用。 期间认识了男子李某,俩人一来二去好上了,林女士把丈夫孩子抛在脑后,迷失了自我。 2023年12月22日,林女士和李某想撮合祁某和张某处对象,就约好四个人一起吃饭。 饭桌上,大家聊得火热,不知不觉就喝了二斤多白酒。 饭局散了之后,女子张某感觉喝多了就自己回家了。 剩下的祁某、李某则送林女士回了她的住处。 到了林女士家,这两人还没喝够,简单对付俩小菜,又接着开了瓶白酒。 大概夜里11点,祁某觉得太晚了,再不走有点不合适,就先走了。 出租屋里只剩下林女士和李某。俩人本来就好的不行,借着酒劲更是寂寞难耐,就发生了关系。 之后,两人相拥而眠,半夜李某因喝酒烧膛,渴醒了。 他里倒歪斜去客厅找水喝,喝完稀里糊涂躺沙发上睡着了。 第二天早上6点多,李某一觉醒来,赶紧跑床上想和林女士再亲热一番。 却发现林女士已经没了呼吸,他吓得魂都没了。 赶紧用林女士的手机通知了她的家人。 紧接着又给祈某和张某打电话,告诉他们出事了。 林女士家人赶到后,立刻报了警。 警察来勘查了现场,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也给几个人做了笔录。 之后,就建议他们先和林女士家属私下协商赔偿的事。 当时,林女士家属也是一肚子苦水,摊上这种事也觉丢人。 李某更怕林家人揪住不放,为了平息事态,三人都同意赔偿。 李某先给了5万,还打了一张5万的欠条。 祁某觉得自己也脱不了干系,也给了2万,打了一张3万的欠条。 张女士心里也过意不去,毕竟为了给自己介绍对象,才喝的酒,也掏了2.05万,同样打了一张3万的欠条。 这样算下来,三人总共赔偿了9万多,但还有11万的欠款没给。 林女士家属,也不想把事情闹大,林女士的死因也不光彩,这事就压下来,双方达成协议。 然而,这张11万的欠条,后来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眼看对方迟迟不兑现,林某的丈夫手里有李某三人的欠条,想着欠账还钱,天经地义。 把这三个人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剩下的11万和利息。 法院介入后,首先要弄清楚林女士到底是怎么死的。 根据调查发现,林女士本身就有脑血管病变,这次大量饮酒成了导火索,直接诱发了脑出血,导致死亡。 法院审理后,对三个人的责任做了非常清晰的划分,使整个案件有了不一样的判处。 法院认为,这两个人在饭局上都没有劝酒行为。 张女士吃完饭感觉喝的有点多,就自己回家了。 对后续事情毫不知情,没有任何过错。 祁某虽然送林某回了家,也一起喝了酒,但同样没有劝酒。 他还在林某家待到11点才走,尽到了朋友的基本关照义务。 法院还特别提到,他们事后都主动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 所以,法院判决张某和祁某不用再支付剩余的欠款。 李某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法院指出,虽然他也没有劝酒,并且送林某回了家,但他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这就构成了特殊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女士的死亡是由其自身大量饮酒以及李某未尽到更高注意义务等多种因素导致。 李某与林女士发生关系后,作为当晚最后和林某在一起的人,对林某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但他独自在沙发上睡着,没有及时发现林某的异常,因此存在一定过错。 当然,法院也认为林某自己要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林女士明知自己有脑血管病变,还大量饮酒,对自己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决李某一次性赔付补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万元。 酒虽然是好东西,但要少喝,特别是知道自己身体不好的人,更要量力而行。 无论是喝酒还是交友,都得有分寸感和责任心。 对此,你怎么看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青海大通,女子外出打工,认识一男子,俩人聊的火热,还想着帮别人牵线搭桥,4个人约
静心法谈
2025-10-15 2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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