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去超市买零食,发现饼干过期了,但他却花了7.1元买下,还全程录像,保留

茂彦学法 2025-10-14 00:10:46

重庆,男子去超市买零食,发现饼干过期了,但他却花了7.1元买下,还全程录像,保留证据,起诉商家索赔1000元。一审法院驳回男子诉求,男子不服上诉,二审却支持男子诉求。 黄某日常爱逛超市囤零食,这天他像往常一样在货架间挑选。 他目光突然停留在了一包饼干上,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清晰显示,这包饼干已过有效期。 换作旁人,或许会直接告知店员或转身离开。 但黄某却做出了不同的选择。 他先拿出手机,对着饼干的保质期、货架位置等细节全程录像。 随后走到收银台,自掏 7.1 元买下了这包过期饼干,将购物小票和饼干一起妥善收好。 几天后,黄某以商家售卖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为由,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明确提出 1000 元的赔偿诉求。 他当庭提交了购物录像、小票和过期饼干作为证据,认为商家未尽到商品质量查验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虽能证明黄某购买了过期饼干,但无法排除其“知假买假”的可能性,且涉案金额较小,不符合支持高额赔偿的情形。 同时,黄某明知食品过期仍购买并主张高额赔偿,其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 最终,法院对其1000元索赔不予认可。 一审败诉后,黄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诉求于法有据,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新审查,最终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法院指出,尽管黄某明知饼干过期,但从其购买数量来看,仅为单包,未超出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范畴,不属于“恶意囤货谋利”。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履行查验保质期的法定义务,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已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定超市需向黄某退还购物款7.1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全额支持了黄某的诉求。 有人说,这不挺好吗,促进了食品安全,保证大家吃得更放心安全。 也有人认为,买到过期正常都会退钱 没必要敲诈法律规定,允许在一定范围之内购买,并合法索赔。但你发现商品过期,大量购买,法律不支持。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食品安全法》第1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查验食品保质期的法定义务,其将已过有效期的饼干陈列销售,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黄某支付的购物款仅7.1元,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远不足一千元,故其主张1000元赔偿符合“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法定标准。 黄某仅购买单包饼干,该数量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日常零食消费习惯,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不属于“恶意囤货谋利”,完全满足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使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问题,仍有权主张退还购货款,黄某要求返还7.1元购物款是有法可依的。 最后,大家一定要重视食品安全。如果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跟商店协商退换。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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