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一男子半夜去足浴店消费,结束后技师发现男子还在睡觉,她害怕出事,赶紧叫

茂彦学法 2025-10-12 00:08:35

湖南汉寿,一男子半夜去足浴店消费,结束后技师发现男子还在睡觉,她害怕出事,赶紧叫来前台查看,前台一看不对劲,赶紧拨打急救电话,男子被紧急送医,但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经司法鉴定男子死亡时,尿道口和大腿根部有精液。男子家属认为,是足浴店提供特殊服务,让他过度兴奋猝死,把足浴店告上法庭,索赔113万元,法院最终这么判。 徐某在湖南汉寿开了一家足浴店,24小时营业,平时生意还不错。 2025年3月19凌晨12点左右,李先生来到徐某的足浴店消费,打算按摩完再回去好好睡一觉。 李先生来到店里的时候,是店员朱女士接待他,朱女士很会说话,也热情好客,她把李先生带到包间后,就叫来了4名技师,让李先生选。 李先生一眼就看中了杨女士,他觉得杨女士人看起来温柔,也不多话,于是就说让杨女士帮他按摩。 杨女士的确是熟手,她的手法轻重有度,让李先生觉得很舒服,不知不觉间,李先生就睡了过去。 杨女士大概工作了一个多小时,1点20分左右,按摩结束了。 杨女士看李先生睡了很沉,轻轻推了推他,想提醒他,可以了,但李先生没反应。 杨女士不放心,赶紧跑到前台叫来邓女士,让她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邓女士过来一看,发现李先生一动不动,他的肤色也有点不对劲,赶紧去报告店长,并让朱女士快打急救电话。 10多分钟后,救护车来了,医护人员现场对李先生做了10多分钟的急救,但他毫无反应。 之后,李先生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到医院后,医生抢救了半个多小时,李先生依然没醒过来,最终,医生宣布其死亡。 医生告知李先生家属,他们到达足浴店时,发现李先生已经无自主呼吸,丧失意识。 后经司法鉴定,李先生死亡时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精液,但李某生前本身就有心脏、肝脏和脾脏方面的基础病,他的死因是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导致心脏被压迫,最终引发急性心功能障碍去世的。 可李先生家属一听说他尿道口和大腿根部有精液,他们就断定他生前肯定是接受了足浴店提供的特殊服务兴奋过度所致。 李先生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足浴店赔偿各项损失加起来113万元。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李先生凌晨去足浴店按摩,他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精神状况和安全负责,但他没做到,自身有重大过错,所以要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家属说李先生猝死是因为足浴店提供特殊服务,但他们没直接证据,而且司法鉴定报告也没说明相关情况,家属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后果,法院驳回他们的说法。 而店家徐某没做好安全提示,他的员工发现李某异常也没及时急救,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徐某承担15%的责任,法院认定,总损失114万多,扣掉徐某之前已付的8万多,徐某还要赔偿李先生家属9万多。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件呢? 在这个事件中,徐某作为足浴店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 但该足浴店没有进行安全提示,如未张贴“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宜按摩”等标识。 工作人员在发现李某有异常后亦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徐某应该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认识,对自身的安全问题应尽完全注意义务。 他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变等基础疾病,却选择凌晨时分去足浴店按摩。 而且没有主动告知技师自己的健康状况,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可以减轻徐某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按照这条规定,李某自身有重大过错,就得承担主要责任,而足浴店老板徐某的责任自然就减轻了,最后法院判决徐某只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家属诉称是因徐某经营的足浴店提供非法性服务才导致李某猝死的。 但他们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且鉴定意见书中也没有对精液的产生原因进行说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法院对其诉称不予采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就对应了《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家属说足浴店提供非法性服务导致李某死亡,这个说法得由他们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比如相关录音、证人证言等。 可他们没直接证据,鉴定意见也没佐证精液和非法服务有关,没法证明主张,法院自然不能认可他们的说法,得由他们承担这个举证失败的结果。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猫眼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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