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母某甲为母亲办丧宴,采用自助餐形式,酒水自便。当晚,杨某来吃饭,与母某乙拼

梅姐说法 2025-10-11 16:11:06

云南,母某甲为母亲办丧宴,采用自助餐形式,酒水自便。当晚,杨某来吃饭,与母某乙拼酒并发生言语冲突后,杨某独自离开。第二天下午,家属发现杨某躺在大门内水缸旁,身体僵硬,报警后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致死量793.06mg/100ml,家属拒绝 尸 检后起诉了丧宴主人和同桌喝酒的6人,索赔330000元。 2025年5月5日,母某甲正为母亲的葬礼忙碌着,傍晚5点半左右,杨某听闻丧宴消息,想着人情往来,便匆匆赶来赴宴。 母某甲准备的丧宴是自助餐形式,酒水摆在一边,任宾客自取食用。 杨某进来后,和母某乙凑到了一桌。两人本就相识,坐下来后,边喝边聊,从家长里短聊到人生趣事,越聊越投机。 在酒精的作用下,气氛逐渐烘托了起来,不知怎么的,两人就开始拼起了酒。 你一杯我一杯,谁也不肯服输。周围的人偶尔看过来,也只是笑着摇摇头,觉得这不过是酒桌上常见的热闹。 可酒越喝越多,两人的情绪也渐渐失控,不知因为哪句话起了冲突。 母某乙涨红着脸,大声说着,杨某也不甘示弱,梗着脖子回怼。周围的人见状,赶紧过来劝和,可两人都上了头,谁也听不进去。 直到晚上7点40多,杨某突然一拍桌子,说了一句不喝了,然后摇摇晃晃地站起身,独自离开了母某甲家。 当时,谁也没有多想,只当他是喝多了去外面吹下风。母某甲正忙着招呼其他宾客,也没顾得上他。 5月6号下午,杨某的家属到家一进门,就看到杨某躺在大门内的水缸旁,全身僵硬,一动不动。 家属这才反应过来,赶紧跑过去查看,发现杨某已经没了气息,家属报了警。 警察赶到后,杨某的尸 体被送去鉴定,结果显示,他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793.06mg/100ml,已经达到了致 死 的量。 可奇怪的是,家属拒绝进行 尸 检,死 因也因此无法进一步确定。 杨某的家属,觉得杨某的 死和丧宴脱不了干系,母某甲作为丧宴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而同桌的6人,尤其是和杨某拼酒的母某乙,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于是,一纸诉状将母某甲和同桌的6人给起诉了,索赔33万。 母某甲觉得自己好心办丧宴,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母某乙更是觉得委屈,他说当时就是一时兴起拼了个酒。 同桌的其他5人也是叫苦不迭,他们觉得自己只是正常吃饭,既没有参与拼酒,也没有强迫劝酒,怎么也被牵连到了呢? 审理发现:原来,杨某平时就爱喝酒,酒量也不算小,但那天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喝成了这样。 而母某乙,虽然平时也爱喝酒,但并没有恶意要害杨某。 那么,该如何以法律角度看这件事呢? 1,母某乙和杨某拼酒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说,虽然拼酒本身不是明确被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母某乙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存在极大危险,却仍与杨某拼酒,最终导致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致 死的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母某乙这种拼酒行为与杨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 毕竟他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杨某醉酒后 致 死的后果,他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2,母某甲作为丧宴组织者,他提供酒水并允许自助饮酒,这本身没问题。 母某甲有义务保障宾客的安全,在杨某醉酒后,没有对其进行劝阻,也没有安排人安全护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母某甲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3,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过量的后果应该有完全的认知能力。 杨某主动或者放任自己饮酒到危险程度,并且在醉酒后独自离开,他的这种行为,是导致自己 死 亡的直接原因。不能因为他已离世,就忽视他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据《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杨某要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同桌的其他5人,他们没有参与拼酒,也没有强迫劝酒等行为,杨某的 死 亡 与他们确实没有直接关联。 不能过度扩大责任范围,不能因为在一个桌上吃饭就让他们承担责任。 最终,经审理后判决母某乙作为拼酒者,明知过量饮酒危险仍与杨某拼酒,致其血液酒精含量达致 死量,拼酒行为与杨某的 死 亡 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需承担3%赔偿责任,赔偿28910.61元。 母某甲作为丧宴组织者,提供酒水并允许自助饮酒,却未对杨某醉酒状态劝阻或安全护送,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责任,赔偿19273.74元。 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状况、酒量及后果有完全认知能力,却主动或放任饮酒至危险程度,拼酒及独自离开行为是死亡直接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 同桌其他5人未参与拼酒,无强迫劝酒等行为,杨某的 死 亡 与他们无直接关联,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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