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杀害92岁老人,保姆也惨遭毒手,原因竟然是因为关门声音太大?153天前的父亲节,92岁的平老爷子在睡梦中惨遭杀害,警方立案调查后,发现凶手竟然是邻居边某,更让平家人震惊的是,边某有精神病史,甚至不用担责! 据中原网11月14日报道,陕西咸阳,92岁的平老爷子是退休职工,住在某家属院里,老伴去世的早,平老爷子膝下有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 平日里,平老爷子的日常起居都由70多岁的保姆照顾,大女儿平女士住的比较近,偶尔也会来照料,其他儿女都住在距离市区比较远的乡下。 平老爷子平时和邻居边某的交集并不多。 边某今年50多岁,长得高高壮壮的,平时的工作是挨家挨户抄电表、收电费,据平女士回忆,没觉得边某和一般人有什么不一样。 6月15日早晨六点,保姆早早起床,准备出门买菜。可刚打开门,就看到站在门口的边某冲过来,用手持的器械将保姆伤害,保姆倒在了门口。 室内的平老爷子还在睡梦中,92岁的年纪,根本听不到门外的动静。保姆倒地之后,边某又冲进室内,将平老爷子砍伤。 很快,听到了惨叫的其他住户报了警,可两位老人却不幸离世了。 行凶之后的边某回到自己家中,一开始拒绝出门,不久后被民警控制。 父亲去世后,平女士和兄弟姐妹不停为父亲的后事奔走,更令她心痛的是,民警告诉他,边某曾有精神病史,这对他的量刑有很大影响,而边某行凶的原因,竟然是因为父亲在家中开门声音过大、卫生问题有关。 父亲的家中确实发生过几次下水道堵塞,导致污水外溢,可每次平女士都积极找人上门疏通,除了这件事,平女士实在想不通两家人有什么深仇大恨。 案发后,边某一直拒绝道歉,平女士也没有见到边某出具的精神诊断证明,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分析这件事情呢?精神病患者伤人,难道真的不用负责任? 一、边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1. 构成故意杀人罪 边某持械杀害92岁老人和平某保姆,造成两人死亡,完全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即使边某有精神病史,客观上的杀人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责任能力可能受影响 2.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是关键 《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责任能力三种情形: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强制医疗。 限制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二、边某精神病状态的法律影响 1. 精神病不必然免责,需专业鉴定 边某有精神病史不等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关键在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作案时是否"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若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承担刑事责任;若为限制责任能力,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关于边某作案的动机分析 边某称因为关门声音太大、卫生问题等琐事杀人,本身不符合常情,这一动机的极端不合理性可能佐证其精神异常。 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动机的合理性是判断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若边某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1. 刑事责任免除,但强制医疗必不可少 《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应当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三大条件: 实施了暴力犯罪行为,边某作案导致两人死亡,已符合该条件。 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边某无故杀害邻居,明显具有危险性。 2. 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边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