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1楼业主当初买房时,销售承诺送院子,业主入住后,自然就把院子当成自家的

运良说是非 2025-10-11 13:51:04

河南周口,1楼业主当初买房时,销售承诺送院子,业主入住后,自然就把院子当成自家的,不仅砌起院墙,还在院里种上各种绿植和大树,没想到,这个行为惹怒了小区其他业主,大家表示,绿地占地足足2000平,是所有业主的公摊,应该共用,不该独属于1楼业主一个人,他私自圈地,太可耻!面对大家的指责,1楼业主委屈坏了。 最近,某小区的业主群里因为一件事炸了锅。 10月9号,有住户拍了个视频,直指一楼一户人家霸占了公共绿地,说是足有2000平米。 原本交房时,这块地是光秃秃的,可这户人家先是用低矮绿植圈出个小院子,后来嫌小又往外扩,现在不仅加了高绿植围挡,还砌起了院墙,甚至种上了大棵树木。 视频里,这位业主不悦地说,这可是我们所有业主的公摊,他们倒好,圈成自家后花园了! 以前只种点小灌木就算了,现在连高树都栽上了,这不是明摆着要把公共绿地变成私产吗? 其他业主也纷纷附和,有人说早看这家人不顺眼了,当初不仅扩建院子,还多次强行闯入施工,物业拦都拦不住。 这事反馈到物业后,工作人员小李也是一肚子水,因为这事儿他们压根没同意过,光报警都报了好几次。 这块绿地确实有约2000平,但开发商还没给物业移交规划图纸,所以导致具体边界都说不清楚。 因为开发商那边现在也没个准信儿,物业夹在中间也是左右为难。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也赶来了。 他们表示,要是拿不出院子的所有权证明,这公共绿地可不能随便占。现在不仅有扩建行为,还破坏了原有绿化,他们得组织人拆掉这些违规设施。 然而,一楼业主也有自己的说法。 据他们反映,当初买房时销售明确说过“送小院”,他们这才敢动手改造的哪成想当初的承诺却在物业和开发商这里得不到印证。 开发商至今没给物业任何书面规划说明,口头承诺也成了空头支票。 可其他业主可管不了这么多,他们买房时公摊面积里可是包含这块绿地的,现在被一家占了,大家心里能不堵吗? 大家觉得,公共区域就该大家共用,私自圈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今,执法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物业表示会配合拆除违规建筑。 但这件事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比如开发商销售承诺与实际规划脱节、物业管理权限模糊、业主权益保障缺失等等…… 买房时销售画大饼,最后吃亏的还是业主本人。 目前,相关部门正加紧联系开发商核实原始规划,同时着手恢复被破坏的绿地。 有人说,我之前也做过房产,真的会有销售会为成交乱说一通,明示或暗示,购买者真的要在合同上写明,或者录音,找经理,不要听销售者一方说辞,因为有些人真的没德! 但用正常思维来看,买个房带了院很正常,但院子有2000平米,是否独立别墅?如果不是,那肯定超范围了,物业也不要打太极走马拉松了,态度积极点解决问题。 什么都没交代清楚,让子弹飞一会!大概是开发商的人虚假承诺,业主违规占用,但是2000平只是吹牛的噱头。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楼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将2000平绿地据为己有,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被一楼业主圈占的2000平米绿地明确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区域,根据这个法条,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送小院”的行为不构成对绿地所有权的有效处分,因为法律要求对共有部分的处分必须经法定程序,比如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或者说存在明确书面约定。 一楼业主擅自用绿植和院墙圈占绿地,实质是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法使用权,需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一楼业主未经物业同意且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多次扩建院落并破坏原有绿化,直接违反了这个条例。 物业多次劝阻无效后报警,已经履行基本管理义务,执法部门依据这个条款介入调查并计划拆除违规设施,也符合“制止违法行为、恢复公共秩序”的执法逻辑。 但是,即便开发商存在销售时的口头承诺,也不能对抗法律对公共区域权属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通过“默示”或“口头”方式处分共有部分,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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