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管340万股票一夜归零!公司变脸强改考核,跨国邮件揭真相 2015年7月2

陈群谈历史 2026-06-11 18:24:18

深圳高管340万股票一夜归零!公司变脸强改考核,跨国邮件揭真相 2015年7月23日,在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彦公司”)供职12年的软件项目总监文坚,突然接到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要求其立即移交全部工作,第二天即刻离职。 这份没有任何预兆的通知,仅笼统地称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文坚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辞退。随后,他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偿款,并赔偿其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损失,合计3,414,546.93元。 然而,劳动仲裁部门以“限制性股票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相关请求。文坚不得不将博彦深圳公司及其母公司起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12年老臣,在股票套现前夕被踢出局 文坚早在2003年大学毕业后不久便入职该公司,从软件工程师做起,一直干到项目总监。2012年,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博彦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向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发行限制性股票。文坚作为骨干,获准以每股13.33元的原始价购买4万股。这笔股票分三期解禁,条件有两个:一是服务满一定年限,二是年度个人绩效达到B级以上。 文坚当时自掏腰包出资53.32万元购买了这4万股。到了2015年,公司股价一路飙升。授予时仅13元多,到解禁期时已涨到80多元。如果顺利解禁,文坚将获得巨额的差价收益。 2015年6月,第一期股票达到解禁时间。文坚的直接上级、人事及财务部门完成考核,结果为合格。6月24日,人力资源部通知文坚提交解禁申请表。 然而,就在文坚提交申请表的第二天,情况突变。人力资源部通知他:董事会强行将他的考核结果更改为“不合格”。这意味着,他失去了第一期1.6万股股票的持有权。 文坚不断申诉、沟通,但公司均不予回应。一个月后,他收到的不是考核解释,而是一纸辞退信。随后,公司以文坚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为由,将其4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强制回购并注销。 公司的“罪名”:泄密与失职 法庭上,博彦公司给出了辞退文坚的理由: 第一,文坚在负责项目中,涉嫌向竞争对手凌云公司泄露商业机密; 第二,文坚作为项目领导,导致美国客户裁减了100多名员工,公司为此支付了600多万补偿金,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博彦公司提交了大量电子邮件,试图证明文坚与竞争对手沟通频繁,损害了公司利益。 面对指控,文坚辩驳称:博彦公司与凌云公司同时服务于同一家美国客户(OCELO公司),负责同一个项目的不同研发部分。双方之间存在协作关系,定期开会是客户的要求,这种协调会议与泄密毫无关系。 此外,软件外包行业的知识产权属于客户,文坚表示自己并没有任何窃取或泄露公司核心资产的行为。 跨国邮件揭开真相 为了查明真相,深圳中院的法官罗应清查阅了双方提交的海量证据,其中大部分是文坚与美国客户之间的英文电子邮件。 法官对这些邮件进行了一一翻译和核对。结果发现:美国客户曾明确发邮件要求博彦公司必须与凌云公司进行合作协同。文坚与竞争对手的沟通,实际上是在执行客户指令,公司管理层对此是知情的。 关于“导致裁员”的指控,邮件内容也证实,美国客户裁减团队是基于其自身利益调整和博彦公司整体运营问题,并非文坚个人能力或过失所致。 法院最终确认:文坚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泄密行为。博彦公司在考核合格后又强行修改结果,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 法院定调:限制性股票收益属于劳动报酬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在于:限制性股票损失到底属不属于劳动争议? 博彦公司坚持认为,股票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但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一种薪酬改革举措,其本质是长期激励手段。 文坚获得股票收益的前提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通过履行劳动义务、达成绩效考核来获取。因此,这种收益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认定博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文坚赔偿金及克扣工资等合计50.7万余元; 2. 认定公司强行修改考核结果并回购股票行为违法,博彦深圳公司与母公司连带赔偿文坚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损失62.9万余元。 由于后两期股票在诉讼时尚未完全满足行权时间节点等复杂因素,文坚在第一阶段获得了相应的法律支持。 这起案例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股权激励并非公司可以随意收回的“赏赐”。一旦将其与员工绩效挂钩,它便具备了劳动报酬的属性,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更改考核结果来赖账,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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