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男子27年前,分4次在银行存了93万,可他去取93万本金和14万利息时,银行却说,存折是员工伪造,他没把钱存在银行,拒绝兑付。男子愤怒的把银行告上法庭,当年给他办业务的员工竟出庭作证,承认存折是假的,还说男子知道存折作假,男子一审败诉,难道93万就这么没了?钱他存进银行,存折上有银行和员工盖章,他凭啥自认倒霉?男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让他直接崩溃。 史先生是很早一批先富起来的人,1999年,他就手握百万巨款,实现了财务自由。 钱多了,当然存银行吃利息稳妥,他分4次把93万现金,存进了某银行支行。 他看着手里的93万存折,虽然就是薄薄一张卡片,却有千金重,这是他多年打拼积累的家底。 存折盖得明明白白,既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还有当时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张某的个人章。 可光阴荏苒,转眼27年过去了,史某算着本金加利息大概有107万,他准备取出来。 结果,银行直接说这存折是假的,是员工张某私自伪造的,钱根本没进到银行的账里,一分钱都不给兑。 史某当时就傻眼了,他哪里能接受,简直天塌了一样。 他直接把银行告上了法庭。没想到开庭的时候,当年给他办业务的张某居然出庭作证。 张某亲口说这个存折是他自己私下开的假存折,93万从来没进过银行的账户,还说史某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个存折是假的。 史先生愤怒不已,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呀,自己咋可能把钱拿出去,然后拿个假存折回来,他脑子又没问题,这不胡扯吗? 一审时,银行还拿出了当年同期的每日业务结单,证明那四笔存款根本没入账。 最后法院认为,这里面明显有经济犯罪的嫌疑,没审实体问题,直接裁定驳回了史某的起诉。 史某当然不服,立马提起了上诉。 他觉得自己手里有正规存折,这就是明明白白的民事储蓄纠纷,法院就该审理到底。 就算张某真的涉嫌伪造票证,那也是他和银行之间的事,和自己要取钱的事是两码事。 况且张某之前本来就因为1998到2000年之间收款不入账被判过刑,涉案金额有400万。 自己这93万,刚好就在这个时间段里,说不定就是被张某算到那400万里面去了。 他之前还申请法院去调当年张某那起案子的卷宗,查查账款明细,看看自己的钱到底在不在里面,结果一审法院根本没理这个请求。 可二审法院,最后还是没支持他的诉求。法院说按照相关规定,审理经济纠纷的时候,要是发现有犯罪嫌疑,就得驳回起诉,把材料移交给警方或者检方。 现在张某明显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没问题,所以直接驳回了史某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这事还没到论谁对谁错的地步,只是先按规定走刑事的流程,等相关部门查清楚张某的犯罪事实,看看这93万到底是怎么回事。 史先生到时候,还能再根据调查结果主张自己的权益,也不是说这钱就彻底要不回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驳回起诉,并非否定史某的民事权利,而是先通过刑事程序查清案涉93万,是否属于张某职务犯罪的涉案赃款。 待刑事结论明确后,史某可再结合银行是否存在管理过错等情形,另行主张储蓄合同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