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语!河南一男子拿着1999年的93万存折到银行取钱遭拒,银行声称存折系员工伪造、资金从未入账。男子一气之下起诉索要本息,银行反让涉事员工出庭作证。双方各执一词,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竟让人大跌眼镜! 史某手里攥着的那本存折,盖着银行业务专用章,盖着经办人的私章,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1999年分四笔存入,一共93万。27年后,他去银行取钱,等来的不是钱,是一句“存折是假的”。 银行让当年的经办人张某乙出庭作证。张某乙说了什么?“这存折是我个人向案外人余某出具的虚假存折,93万元从未实际存入银行,史某对此知情。” 一个前银行员工,亲口说自己当年伪造了存折,还顺手把储户也咬了一口。银行乐坏了,拿着这个证言当护身符。史某反过来指出,张某乙1998年至2000年间曾因“收款不入账”被判处刑罚,涉案金额400万,时间正好覆盖这四笔存款的办理时段。 这就有意思了。一个已经有前科的银行员工,当年利用职务便利私吞客户资金,现在银行却让他出来作证,证明自己当年干的坏事跟银行没关系。证人自己有罪,他的证词能有多少可信度?银行当年管理出了这么大的窟窿,现在一句“员工个人行为”就想把自己摘干净? 平顶山中院给出了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员工张某乙有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史某是这么想的:即使张某乙涉嫌伪造金融票证,那跟我和银行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两码事。不能因为员工有犯罪嫌疑,就把我民事维权的路堵死。 可法院没接。二审维持原裁定。 法院的逻辑是这样的:这案子涉及到前员工伪造存折、资金去向不明、储户是否知情等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欠债还钱”,必须先把刑事问题查清楚。 可问题是,刑事问题一查就是三年五载。张某乙的案子,本身就有犯罪记录,真要追究起来不知要多久。史某的93万,什么时候才能有人还? 更让人后背发凉的是,这种事并不是头一回发生。内蒙古有11位储户,220多万存款存入银行后,几分钟内就被银行员工私下转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不赔,理由同样是“员工个人犯罪,未经银行授权”。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这就引出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储户存款,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写着: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把钱弄丢了,让储户去找犯罪的员工个人要。那银行开在那,柜台设在那,章盖在那,还有什么意义? 储户去银行存钱,认的是银行的牌子,信的是银行的系统。柜台里面坐着的是谁,储户管不了,也没法管。 在我看来,这件事最让人心寒的地方,不是银行推卸责任,是法院在程序上支持了银行的先刑后民主张。员工伪造存折,是员工的错。可银行自己的内控呢?公章怎么盖上去的?私章怎么盖上去了?事后二十多年,银行对这笔账没有任何疑问?一个罪犯作证说自己当年做了假,银行就信了,就把储户打发了。那储户手里的公章算什么?银行的信誉又算什么? 史某的上诉已经被驳回了。刑事追诉的路漫长而不可知,民事索赔的门又被暂时关上了。他想讨回这笔钱,只能等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套流程走完,再回头重新打民事官司。史某仍有权在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后,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这条路要走到什么时候?没人说得清。 那本存折上印着27年前的日期,字迹已经有些模糊。可上面的数字还是一笔巨款:93万本金,14万利息。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这不是钱,是半辈子的命。可现在,这本存折最好的归宿,可能不是银行柜台,而是刑事案件的卷宗袋。 这场官司已经打完了,史某的麻烦还没完。只要银行的内控一天不严,只要“员工个人行为”这句话还能一次次帮银行挡掉官司,千千万万个史某就依然坐在柜台外面,手里攥着存折,心里没底。 参考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