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境内遗留的化学武器,必须由日本人处理? 答案真的很简单:这是日本必须承担的历史罪责,更是国际法规定的强制义务。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毒剂泄漏事件。一个施工队在挖掘地基时,挖出了5个日军遗留的金属桶,其中一个桶破裂导致芥子气泄漏。这次事件造成1人死亡,43人受伤,很多受害者至今都承受着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这不是个例。在南京、武汉、石家庄、哈尔滨等地,都曾发生过类似的日遗化武伤人事件。直到今天,在全国各地的建筑工地上,仍然时不时会发现日军遗留的化学武器。 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期间,公然违反国际法,对中国军民使用了大量化学武器,造成了超过20万中国军民的伤亡。这是铁证如山的历史事实,不容任何否认和篡改。 战败后遗弃化学武器的行为,更是罪上加罪。日本政府不仅没有主动承担起清理这些武器的责任,反而在战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对这个问题采取了回避和敷衍的态度。 直到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情况才出现了转机。这部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规定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条约,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为销毁遗留的化学武器,遗留缔约国应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 这就意味着,作为遗弃国,日本必须承担起销毁在华遗留化学武器的全部责任。中国作为领土国,只需要提供适当的合作。这不是中国在"为难"日本,而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准则。 在强大的国际压力和中国的坚决要求下,日本政府终于在1999年7月30日,与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备忘录再次明确:日本国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承担的义务,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 根据公约和备忘录的规定,日本本应在2007年4月29日前完成所有日遗化武的销毁工作。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日本政府一再消极敷衍,导致销毁计划已经四次逾期。 截至2024年7月,在中方的大力协助下,日方仅挖掘回收了约13万枚日遗化武,销毁了近10万枚。这与40万枚的保守估计数量相去甚远,处理进程总体严重滞后。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直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配合日方的销毁工作。我们克服了极大的困难,同意日方在中国境内建设销毁设施,并在调查确认、押运看管、应急处置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然而,日方却始终没有拿出应有的诚意和担当。他们不仅投入不足、进度缓慢,而且至今没有向中方提供完整的日遗化武埋藏线索,导致很多埋藏点至今无法被发现和清理。 就在2026年5月26日,两名日方工作人员在吉林省处理日遗化武的过程中,因炮弹破损手臂不慎染毒。这再次提醒我们,日遗化武的处理工作极其危险,也再次证明了必须由日本自己承担这个责任。 因为这些化学武器是日本制造的,是日本军队带到中国来的,是日本军队为了掩盖罪行而遗弃的。只有日本最了解这些武器的结构、成分和危险性,也只有日本应该为处理这些武器所带来的任何风险负责。 如果让中国来处理这些化学武器,不仅是对历史的不公正,更是对中国人民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我们没有义务为日本的战争罪行买单,更没有理由让中国的工作人员去冒本不该由他们承担的风险。 清除日遗化武毒害,是日方不可推卸的历史、政治和法律责任。这一点,中国政府的立场从来没有动摇过,国际社会也普遍支持中国的正当要求。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多次召开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日本加快销毁进程。2024年9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率领多国代表团访华,实地考察了日遗化武处理现场,一致认为应尽早彻底完成销毁工作。 日遗化武一刻未彻底销毁,中国人民就一刻不会放弃追责。我们再次敦促日本政府,正视历史,承担责任,加大投入,加快进程,早日全面、干净、彻底地清除日遗化武遗毒,还中国人民以净土。 这不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问题,这是一个必须得到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日本必须为自己的战争罪行付出代价,这是历史的正义,也是国际法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