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华蟾蜍作为食品原料?五倍罚款!

新浪财经 2026-06-05 15:27:05

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然而,当个别商家无视法律约束,将中华蟾蜍端上餐桌,这种逾越野生动物保护红线的经营行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认定经营“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法。该案裁判思路也精准契合了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

案情回顾

某餐饮服务公司为追逐不当利益,漠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目光投向了“中华蟾蜍”这一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加工、经营相关制品规避监管,获取非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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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8月8日,该公司购进4000只中华蟾蜍作为原料,加工制作成食品后在其经营的酒店大量销售,获利27076元。

某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线索后,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询问。期间,应某餐饮服务公司申请组织听证,并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24年12月对某餐饮服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购买中华蟾蜍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707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共计135380元。

某餐饮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餐饮服务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某餐饮服务公司上诉称,中华蟾蜍不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而应属于两栖动物。且其购买的前述中华蟾蜍是人工繁育的并具有养殖证,不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

某市场监管局辩称,某餐饮服务公司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其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人民法院裁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某餐饮公司主张中华蟾蜍为两栖动物而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系对法律概念的错误理解。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华蟾蜍明确列入该名录“两栖纲”下的“蟾蜍科”,属于法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作为列入上述名录的物种,受法律严格保护。某餐饮公司以两栖动物的生活习性否定其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属性,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该规定,无论涉案中华蟾蜍是否为人工繁育或人工饲养,均属于法律全面禁止食用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范畴。某餐饮公司以人工繁育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违法,与上述法律规定明显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徐成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四级高级法官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典化新时代。《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零九条也明确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裁判所强调的加强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系统性保护,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导向高度契合,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平衡与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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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名录具有法定拘束力

《生态环境法典》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并不局限于公众通常认知中的典型陆生物种,其具体范围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作为统一、权威的认定依据。中华蟾蜍已被明确列入上述保护名录中“两栖纲”下的“蟾蜍科”,属于法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其生物学上的两栖属性,不影响其法定保护地位,更不能成为违法经营者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非法收购、加工、售卖中华蟾蜍的经营者以“两栖动物非陆生野生动物”提出抗辩,属于对物种分类与法律保护范围根本性误解,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人工繁育、饲养亦禁止食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决定中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便涉案动物具备养殖相关手续,也仅可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法定非食用用途,严禁进入餐饮环节加工制售食品。以人工繁育、人工饲养、有养殖证等理由主张可以经营食用,与法律禁止性规定及生态保护立法精神相冲突,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进一步体现了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

三、生态保护需全社会共同参与

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原料须查验供货者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合法手续的食材。

消费者应自觉抵制野味,不食用、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自觉抵挡“野味诱惑”,主动远离“野味餐厅”,摒弃“野味滋补”的错误观念。

监管部门也应强化联动执法,形成保护合力,对餐饮环节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零容忍”,从严查处、以案释法,切实筑牢生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不食野味、不触法网。保护生态环境,人人都是参与者,唯有尊法学法守法,方能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十条......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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