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女子李某生下三胎男婴后,因自认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直接刚出生的孩子送人,收取养父母7万元“营养费”,还亲笔写下字据,承诺自愿送养、永不反悔,双方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正规收养登记。 事后生母心生悔意,想要探望孩子,却遭到养父母拒绝。协商无果后,生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收养无效、要回孩子,这场纠纷前后拉锯两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收养相关法律,收养必须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私下收取大额钱款送养不受法律保护,7万元费用实质是变相有偿送养,涉案收养行为被判无效。 考虑孩子长期跟随养父母生活,已形成稳定成长环境,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未直接判令立即交还孩子,要求生母返还7万元款项,并补偿养父母多年抚养开支,妥善完成交接后再逐步接回孩子。此案也警示,私下花钱抱养、有偿送养均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