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南被判公开道歉赔偿20万元!司马南被判公开道歉赔偿20万元当事人:司马南

大漠鱼-- 2026-06-02 23:56:20

司马南被判公开道歉 赔偿20万元!司马南被判公开道歉赔偿20万元 当事人:司马南

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以下简称天丝公司)与被告司马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京0491民初10209号、(2025)京04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首先,司马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发布的天丝公司所生产、销售之产品没有添加咖啡因具有事实依据。司马南虽辩称其所述“未添加咖啡因”指的是“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但其在涉案视频中以“泰牛”“泰国天丝”进行笼统表述,并未明确说明其所述“未添加咖啡因”指的是“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足以引起他人误解,构成名誉权侵权。

其次,司马南称天丝公司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是欺诈、假冒行为,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该行为构成诽谤。

最后,司马南在提及天丝公司与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关系时,结合前后文内容,其言论足以使他人对双方关系产生误解,造成天丝公司社会评价降低。

司马南辩称,其发布的涉案视频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系基于公共利益、站在消费者立场进行的正常评价。但其言论内容已经超出了舆论监督和消费者评价的合理限度,相关内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

判决如下:一、被告司马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司马南”(微博地址:网页链接,如名称有变更,以变更后为准)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48小时,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依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司马南承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司马南赔偿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司马南支付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为保全证据所花费公证费人民币8995元;

四、驳回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司马南未履行赔礼致歉的义务,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6)京0491执452号】。现对上述判决内容予以公告。

[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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