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78岁老人与邻居互殴,第二天凌晨被发现吊死在邻居家门口。家属认为

韩胤案件 2026-05-30 19:18:10

内蒙古巴彦淖尔,78岁老人与邻居互殴,第二天凌晨被发现吊死在邻居家门口。家属认为,邻居的辱骂和刺激,逼得老人走上绝路,一怒之下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法院判了! 崔某和李某是邻居,两家早就有矛盾,不痛快也不是一两天了。 2016年,李某家搭建的羊圈把路挡了,导致崔某家无法排水。 七八年的怨气攒下来,到了2024年6月24日下午,崔某叫来村干部,想当着第三方,把这事掰扯清楚。 结果协调不成,话赶话,两家直接动了手。 78岁的崔某,捡起地上的石块就砸李某后脑勺。 双方较量起来,最后都受了点皮外伤。 崔某气大,被人拉开后,回到家越想越窝囊。 第二天凌晨,崔某一根绳子吊死在李某家门口。 警方认定,排除刑事案件,是自缢,属非正常死亡。 也就是说,轻生这个结果,是老人自己主动选择的,不是被打死的,也不是被人害死的。 但崔某家属不这么看,他们认为,是李某一家有错在先,知道崔某78岁高龄,还患有重病。 前一天吵架的时候,李某全家轮番上阵,言语刺激、辱骂、指责,直接把崔某心态搞崩了。 家属坚持认为,邻居的言行,跟崔某轻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把李某一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崔某自缢身亡,是他自己主观上追求的结果。 病不是跟邻居发生冲突,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老人的去世令人痛惜,但法律不能因为痛惜,就把责任强加给一个无法预见这种结果的另一个人。 家属当然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法院先摆明了侵权责任认定的四个标准:要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行为跟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要有过错。 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审法院认为,关键在于因果关系这一条。 李某一家跟崔某确实打了架,双方都轻微受伤。 但问题在于,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出发,李某怎么可能预料到,一次普通的邻里互殴,会让崔某隔天跑去上吊? 这不是一个正常人能够合理预见的结果。 崔某自杀的行为,属于“异常介入因素”,把冲突和死亡之间的链条给打断了。 因为没法预见,所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也就谈不上了。 这个判断,从家属的角度,情绪上完全说得通:老人昨天被李某骂了,还打了一架。 今天就死在了在李某家门口,怎么说,这事儿跟李某一家脱不了干系。 家属的这种愤怒和悲伤,谁都能理解。 老人把那根绳子系在了邻居家门口,本身就带着一种无声的控诉。 意思就是:“我这么做是你们逼的。” 但法律要看的是,李某家人在那个当下的行为,有没有制造一个“迫在眉睫的危险”。 换句话说,有没有直接致命举动。 吵架、互殴,在情感上是巨大的刺激,在法理上,却不足以构成令人轻生这个极端结果的诱因。 因为法律预设了一个底线假设,成年人是一个能够自主选择、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 不管遭遇了什么,最终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还是他自己。 把这个选择的法律责任,转嫁给另一个成年人,门槛极高。 客观来看,这次冲突也不是李某家单方面欺负老人。 老人捡石块砸人家后脑勺,这是互殴,不是单方面欺凌。 在这种双向冲突的前提下,硬要说全部责任都在邻居头上,逻辑上确实站不住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做了错事,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别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权益受到损害,那他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一家,与老人崔某发生互殴,从情感上看,家属觉得是李某一家的言语刺激等导致老人轻生。 认为他们有过错,并造成了老人死亡的损害结果。 但从法律角度,虽然李某一家与老人有互殴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也有老人死亡的损害事实。 然而互殴行为通常不会直接导致人轻生,老人的行为属于“异常介入因素”。 打断了互殴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能认定李某一家的行为,与老人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不符合该条款中“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件,因此李某一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告诉人们,你以为的事情真相是一回事,法律认定的因果关系,又是另一回事。 在情感上,家属完全可以认为邻居逼死了老人; 但在法律上,一条人命并不天然等于一个赔偿数字。 两个不同的逻辑系统,在这里撞了个满怀,谁也说服不了谁。 最终,46万余元的索赔被驳回,老人走了,家属什么都拿不到。 邻居没有被追责,但恐怕这辈子看见自家门口,心里也不会舒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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