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查!”河南南阳,60岁的低保老人,不识字,靠每月几百块钱过日子。不料,侄子陪老人去取低保金,却发现卡里一分不剩。一查吓一跳,老人名下竟有一笔20万的贷款,放款当天就被转到一个陌生账户,几经倒手后被人提了现。更离谱的是,贷款调查报告上写着老人有35万房产、10万汽车、10万存款,全是假的,有两个客户经理签字。有人后来承认:是银行员工让找个“单身穷的”来办贷款。老人不识字,稀里糊涂按了手印,如今低保金每月被扣光。钱去哪了?谁在背后操盘?据悉,邢民金60岁,是个老实巴交的庄稼人,日子过得紧巴,2020年10月才评上农村低保,每个月几百块钱虽然不多,但对老人来说是实打实的活命钱。2025年底,村民小邢陪他叔叔邢民金去银行取低保金。可柜台工作人员一查,账户余额是零。小邢当时就愣了,以为系统出了故障,反复查了几遍,还是零。更让他想不通的是,叔叔名下在2021年12月1日多了一笔20万元的贷款记录。小邢托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拉了账户流水,这下更懵了,20万贷款放款当天,钱就被人转走了,转到了一个完全陌生的账号上。银行的人查了查资金流向,告诉小邢,这笔钱经过了两次“倒手”,最后被人取了现金。至于取钱的是谁,银行没给明确说法。而从放款那天起,邢民金的账户就开始按月扣钱还贷款,连低保金都没放过。小邢越琢磨越不对,翻出了贷款合同细细看,越看疑点越多。贷款调查报告上写得挺“漂亮”:邢民金有价值35万的房产,有10万的私家车,还有10万存款,加起来资产五六十万。可小邢知道自己叔叔家什么光景,住的是几十年的老房子,别说汽车,连个像样的农用车都没有,存款更是笑话。更蹊跷的是,银行两位客户经理郭某和程某坤,都在这份报告上签了字、盖了章。小邢去问叔叔,这贷款到底怎么回事。邢民金想了半天,慢慢回忆起2021年12月1日那天的事。那天,村里以前当过会计的邢万坡来找他,说带他去银行办点手续。邢民金不识字,也没多问,就跟着去了。到了银行,有人让他在好几张纸上按手印、签字,他压根不知道那是贷款合同,更不知道签下来的是20万。同去的还有同村一个叫邢安田的人,他也是被邢万坡叫去的,后来才知道自己当了担保人。邢安田后来说,当时根本不懂什么叫担保,更不知道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就这样,一个不识字、不懂贷款的低保老人当了“借款人”,两个稀里糊涂的村民当了“担保人”,20万贷款顺利批了下来,然后当天就转走了。2024年4月,因为贷款逾期没还,银行把三个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邢民金10天内还清20万本金,邢万坡和邢安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邢民金的账户中低保金每个月被自动划走还贷。记者找到邢万坡问情况,邢万坡说了一句让人琢磨的话:这笔贷款,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委托他办的。银行的人让他“找个单身穷的”来当借款人。记者就这事去问了那家银行,负责人没给客户经理的联系方式,只说银行纪检部门已经在调查了。2026年5月27日,小邢接到银行网点负责人的电话,说追回了被扣的低保金,一共15300块钱。钱退回来一部分,可那20万贷款还在邢民金名下。目前,事情还在调查中。有人说,这不就是典型的“背锅侠”吗?专挑不识字的孤寡老人下手,按个手印就背上20万债。从法律角度,邢民金与银行之间的20万元贷款合同是否有效?邢民金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邢民金系60岁农村低保老人,不识字,其陈述“被邢万坡带去银行,并未被告知目的”,在合同上按手印时“不知道是贷款合同”。这表明邢民金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对“贷款20万元”的后果缺乏基本的认知,其签字按印并非出于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他人的引导和隐瞒。同时,邢万坡自述“银行员工让找一个单身穷的办理”,更说明邢民金只是一个被利用的“工具人”,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完全不符。所以,邢民金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因缺乏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邢民金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在判决撤销前,邢民金仍应按照判决执行。不过,邢民金可依据新发现的证据如邢万坡的陈述、银行调查报告的虚假性、低保金划扣记录等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或通过检察监督渠道寻求救济。一旦启动再审且判决获得撤销,则邢民金将无需继续承担偿还责任,还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此前的还款。此外,本案贷款金额达20万元,对于客户经理、实际用款人等相关人员,或涉嫌骗取贷款罪,面临刑事追责。对此,你怎么看?
